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并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
(一)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
(二)積極參加惡勢力組織的;
(三)教唆、誘騙他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的;
(四)為有組織犯罪活動提供資金、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檢舉揭發有組織犯罪、提供有組織犯罪證據,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組織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不按照公安機關的決定如實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協助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拒不為偵查有組織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 有關國家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組織犯罪法定職責,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組織犯罪調查取證,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濫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有關措施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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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建工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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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舉報平臺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并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
(一)參加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
(二)積極參加惡勢力組織的;
(三)教唆、誘騙他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的;
(四)為有組織犯罪活動提供資金、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檢舉揭發有組織犯罪、提供有組織犯罪證據,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組織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組織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不按照公安機關的決定如實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協助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拒不為偵查有組織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 有關國家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組織犯罪法定職責,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組織犯罪調查取證,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濫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有關措施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