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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
“掃黑除惡”常態化的治理模式思考
發布時間:2024-01-31

  一、“掃黑除惡”須常態化

  黨的二十大報告認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階段性成果,并指出要強化社會治安整體防控,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依法嚴懲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從掃黑除惡的政治與法律意義而言,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不僅是打掉一批黑惡勢力組織及其“保護傘”,最大限度地擠壓黑惡勢力的生存空間,更要充分認識到掃黑除惡不僅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問題,也是重要的政治問題、民生問題,事關人心向背和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掃黑除惡,重在治理的長效機制構建。如何順應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發展趨勢,從“專項”治理到“常態”治理,是我們必須著力聚焦的問題。

  二、打擊黑、惡犯罪的潛在問題與研判

  我國歷次對黑、惡犯罪的整治運動或專項工作都強調嚴懲,也希望能徹底整治黑、惡犯罪,但從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目標來看,不能長久地依賴于“專項”治黑、惡犯罪。“專項”治黑、惡犯罪,在成本、效果、過程等諸方面存在多重隱憂,必須正視,避免落入“問題出現—專項治理—問題重現—新一輪專項治理”的循環中難以抽身,始終無法形成常態治理機制。

  (一)隱憂之一:高昂和難以長久維系的治理成本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雖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然存在投入成本過高的問題。僅以直面黑、惡犯罪的一線政法資源投入而言,人力嚴重不足一直是困擾“掃黑除惡”工作正常有效開展的瓶頸。政法資源的有限既決定了犯罪治理的形式,又使得如何分配資源成為關鍵。在這種情況下,面對“掃黑除惡”的專項工作壓力,就基層而言,調警、抽人、專班便成為常態。專項治黑抽調大量基層政法機關的人員之后,政法機關的其他工作容易受影響。

  (二)隱憂之二:“內卷化”的治理效果與被掩蓋的日常治理短板

  在二十多年對黑、惡犯罪治理歷程中,黑、惡勢力犯罪總是呈現一種“年年打年年有”的尷尬局面,出現了犯罪治理的“內卷化”現象。山西 “小四毛”案、云南孫小果等涉黑大案的爆出,說明之前歷次對黑、惡犯罪的打擊存在明顯短板,僅是短期內將警務資源或司法資源相對集中,一旦運動或專項工作結束,此前集中的資源會恢復常態的分布格局。雖然運動或專項工作對黑、惡犯罪有顯著的打擊和震懾作用,但不能做到標本兼治持續有效,常態的分布格局有著明顯的“內卷化”不足,難以實現治理效果的穩定性和長效性。

  (三)隱憂之三:擴大化的“打黑”隱患和實施中的形式主義

  總結2018年之前四次運動式“打黑”,在保障社會治安、維持日常社會秩序,打擊地痞流氓、黑惡勢力以及日常刑事犯罪案件方面,的確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人權保護方面出現了一定偏差,引起了不少非議和遭到一定的“質疑”,一定程度上反而損害了法治的權威。

  總體而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并未出現極端案例,但也出現一些形式主義的現象。例如媒體曝光的將居民區中的麻將館視為惡勢力,麻將館也只準打撲克牌的報道。這些形式主義、擴大化的“掃黑”“打黑”現象和問題,看起來沒有影響到根本性問題,但積少成多,打擊的是人們對法治的信心、對公平正義的向往,損害的是欣欣向榮的社會氛圍,不但是一種官僚和懶政的表現,也與社會發展、經濟繁榮的目標背道而馳。

  三、常態治理的路徑模式思考

  “掃黑除惡”,重在社會治理長效機制的構建。就社會治理而言,任何一種長效治理機制或模式都必須具有可持續性。筆者認為,應按照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要求,從犯罪控制、社會協同、司法理念、政法實務四個維度綜合治理,整合社會有益力量,實現對黑、惡犯罪的常態化治理模式。

  (一)犯罪治理:增強刑罰的“威懾效應”,打造“新楓橋犯罪預防模式”

  針對黑、惡犯罪的狀況,應加大黑、惡犯罪的犯罪成本,增強刑罰的“威脅效應”。近年來,基層黑、惡犯罪難以控制,沒有形成刑罰的“威懾效應”是一大成因。應在黑、惡犯罪多涉及的搶劫、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犯罪等罪名中將有“保護傘”、涉對不特定多人實施的犯罪作為從重情節在處罰時從重,同時在電子證據收集等予以明確界定,便于實務操作。

  就治理模式而言,可借鑒“楓橋經驗”。1963年,浙江諸暨楓橋干部依靠和發動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得到毛澤東同志的批示。浙江“楓橋經驗”,實現了治安好,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群眾滿意,形成了“楓橋模式”,或稱中國特色預防犯罪模式。 “楓橋模式”對于強化刑事犯罪的源頭防控、積極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犯罪治理模式有著現實意義。具體而言,應按照黑、惡犯罪的特點,積極適應現代科技和大數據發展新形勢,努力打造以科技信息化為牽引的社會防控“新楓橋犯罪預防模式”。例如,可由政法委牽頭,開發相應“志愿者服務”手機APP,通過現代微信等科技手段及時監測預警黑、惡犯罪。同時落實網絡實名制和暫住人口管理責任制,尋找刑事政策國家主導和社會有序參與的最佳結合點,尋找刑事政策國家模式和社會模式的最佳結合點。認真落實“誰用工、誰負責;誰留宿、誰負責”,全面落實商會、行業協會、用人單位、酒店網吧、娛樂場所的治安責任,明確其職責。

  (二)社會協同:控制失業,堵住缺漏,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觀

  通過發動社會各種力量共同完成社會治理又被稱為“情境控制”,即指對于某些普遍常見的犯罪類型(如財產犯罪),對可能產生犯罪事件的微觀環境加以系統地、持續地控制、操縱以及管理,以便增加犯罪的困難,減少犯罪的收益和機會,從而防止犯罪發生。參照“情境控制”措施,就黑、惡犯罪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重視外來人口的社會保障問題。在多數黑、惡犯罪中,尤其是在城市中的黑、惡犯罪中,外來失業人員是主要群體和參與人員。解決好失業問題,具體做法可將城市的醫療保障體系與外來人員老家的醫療保障體系并軌,將為外來工提供技能學習作為企業得到稅收優惠、政策優惠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時將在城市服務中達到一定年限的外來人員納入社保金保障體系。符合要求的外來人員,離退休時,可以參照國企人員的一定標準給予養老金,但其前提是不能有參與黑、惡犯罪之類的懲罰性適用前提等。二是重點整治易涉黑、惡行業及場所。公安及行業主管、地方基層組織部門,如環保、市場監管、地方街道等部門,對建筑行業、酒店服務、小額貸款、運輸、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要調查摸底,采集人員基本信息,摸清基本情況和周圍關系人,形成基礎臺賬資料;并在重點行業設立專人跟班、重點地區設立警務室或設置治安巡邏輔警,及時掌握動態,做到發生警情時快速出警,加強治安管理。在重點娛樂場所安排治安輔警,防止違法犯罪情況的發生,有效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這些地區的滋生。同時強化情報信息工作,通過專門力量及時收集復雜場所的情況,對可能發生的警情及時采取措施。專人進行案件信息匯總和分析研判,注重加強對聚眾斗毆、強買強賣、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組織賣淫、聚眾賭博以及兩搶一盜等違法犯罪案件的定期分析研判,從中發現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線索和苗頭。三是重視文化上的有效引導問題。文化看似廣袤無邊、難以把握,但就具體的人來說,文化只是一種習慣。因此,文化環境至關重要,黑社會亞文化也是如此。許多人陷身黑社會的泥潭不能自拔,原因就在于他習慣了這種環境。消解不良亞文化,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應當適度限制一些公共傳媒作品或自媒體對黑社會的不恰當渲染。

  (三)司法理念:堅持刑法謙抑、罪刑法定的基礎上,注重研判社會危害性的黑、惡犯罪定罪觀

  新的時代,必然要求不同的社會治理方式。就刑事政策而言,為了更好地適應互聯網+時代的社會發展要求,筆者認為:刑事司法活動,對黑、惡犯罪行為,必須樹立新型黑、惡犯罪定罪觀,即對新類型的黑、惡勢力,刑事保護必須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基礎上,注重對犯罪社會危害性的研判,強化對個人隱私、財產權的保護,確保社會和市場的正常管理及經營秩序,維護政府的合法管控。當前我國有關黑、惡犯罪行為的立法及司法均存在一定滯后問題,這也是造成一些網絡黑產、“套路貸”等黑、惡犯罪行為在“掃黑除惡”工作開展前難以處罰,愈加肆無忌憚,形成涉面廣、涉眾多、產值大、危害大的黑色產業鏈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的互聯網+時代,涉黑、惡犯罪行為的定罪觀必須突破傳統的多關注黑、惡暴力行為的思維,而更注重黑、惡行為在個人隱私、財產權、社會和市場的正常秩序、政府合法管控等方面的侵害。在堅守刑法原理基礎上,及時調整刑法的應對措施,使傳統刑法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司法實踐中,法官應合理運用刑法的擴大化解釋,樹立罪刑法定的實質化理念,破除原有的傳統犯罪處理觀。社會危害性是評價行為入罪的前提,黑、惡犯罪較傳統犯罪有著更高的社會危害性,評價黑、惡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時,不能拘泥于實施的暴力行為、控制的范圍、非法所得等定量犯罪的思維,還要考慮被害方的損害,妥當評價危害行為的性質。辦案過程中,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進行說明,審判機關應逐步統一常見類型黑、惡犯罪的案件認定與處理標準。在證據收集和運用的角度來看,政法機關應正視黑、惡犯罪證據規則的特殊性,探索以舉證責任倒置破解網絡犯罪證明難題;提倡公、檢、法三家就疑難案件定期會商,就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提前達成共識,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用足用好各類法律資源和手段,充分論證案件的定罪量刑。

  (四)政法實務:培養復合型人才隊伍,監委政法部門聯動,提級或異地偵辦,重在打“保護傘”

  政法部門是直面黑、惡犯罪的第一道關口,鍛造優異的政法隊伍,對于打擊黑、惡犯罪至關重要。這就需要強化公、檢、法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根據黑、惡犯罪的新型情況及“保護傘”問題,培養復合型人才隊伍,建立反黑、惡聯動機制。

  就隊伍建設而言,對于黑、惡犯罪的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工作,不僅需要一定的法學理論功底,也同樣需要一定專業知識儲備和背景。實務中的黑、惡犯罪越來越復雜,以涉黑社會的“套路貸”為例,其中涉及的證據審查、詐騙模式、被害人錯誤、犯罪數額計算等問題都非傳統犯罪理論能夠簡單解決。因此,加大法律人才的培養已經成為我國乃至全世界的共識。當然,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并非短期內可行的。目前的可行之路應是,邀請行業龍頭企業的相關專家及學術界有理論研究的學者、實務界有辦案經驗的政法干警,對現有公檢法人員進行專項輪訓。在線下培訓的同時,充分利用公務員網上培訓學習平臺,建成線上+線下融合的培訓體系。

  就打擊黑、惡犯罪的“保護傘”而言,監委提前介入、上提一級、異地用警( 起訴、審判)是排除對涉黑涉惡案件的各種干擾,實現除惡務盡的重要保障,也是“掃黑除惡”實踐中長期積累應對“保護傘”的有效經驗。因此,我們認為“上提一級、異地用警( 起訴、審判) 制度,應當作為辦理重大涉黑涉惡案件辦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予以確定,并對重大涉黑涉惡案件及異地用警的情形進行細化,從而真正起到“打傘”的作用。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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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常態化的治理模式思考
發布時間:2024-01-31

  一、“掃黑除惡”須常態化

  黨的二十大報告認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階段性成果,并指出要強化社會治安整體防控,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依法嚴懲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從掃黑除惡的政治與法律意義而言,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不僅是打掉一批黑惡勢力組織及其“保護傘”,最大限度地擠壓黑惡勢力的生存空間,更要充分認識到掃黑除惡不僅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問題,也是重要的政治問題、民生問題,事關人心向背和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掃黑除惡,重在治理的長效機制構建。如何順應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發展趨勢,從“專項”治理到“常態”治理,是我們必須著力聚焦的問題。

  二、打擊黑、惡犯罪的潛在問題與研判

  我國歷次對黑、惡犯罪的整治運動或專項工作都強調嚴懲,也希望能徹底整治黑、惡犯罪,但從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目標來看,不能長久地依賴于“專項”治黑、惡犯罪。“專項”治黑、惡犯罪,在成本、效果、過程等諸方面存在多重隱憂,必須正視,避免落入“問題出現—專項治理—問題重現—新一輪專項治理”的循環中難以抽身,始終無法形成常態治理機制。

  (一)隱憂之一:高昂和難以長久維系的治理成本

  “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雖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必然存在投入成本過高的問題。僅以直面黑、惡犯罪的一線政法資源投入而言,人力嚴重不足一直是困擾“掃黑除惡”工作正常有效開展的瓶頸。政法資源的有限既決定了犯罪治理的形式,又使得如何分配資源成為關鍵。在這種情況下,面對“掃黑除惡”的專項工作壓力,就基層而言,調警、抽人、專班便成為常態。專項治黑抽調大量基層政法機關的人員之后,政法機關的其他工作容易受影響。

  (二)隱憂之二:“內卷化”的治理效果與被掩蓋的日常治理短板

  在二十多年對黑、惡犯罪治理歷程中,黑、惡勢力犯罪總是呈現一種“年年打年年有”的尷尬局面,出現了犯罪治理的“內卷化”現象。山西 “小四毛”案、云南孫小果等涉黑大案的爆出,說明之前歷次對黑、惡犯罪的打擊存在明顯短板,僅是短期內將警務資源或司法資源相對集中,一旦運動或專項工作結束,此前集中的資源會恢復常態的分布格局。雖然運動或專項工作對黑、惡犯罪有顯著的打擊和震懾作用,但不能做到標本兼治持續有效,常態的分布格局有著明顯的“內卷化”不足,難以實現治理效果的穩定性和長效性。

  (三)隱憂之三:擴大化的“打黑”隱患和實施中的形式主義

  總結2018年之前四次運動式“打黑”,在保障社會治安、維持日常社會秩序,打擊地痞流氓、黑惡勢力以及日常刑事犯罪案件方面,的確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在人權保護方面出現了一定偏差,引起了不少非議和遭到一定的“質疑”,一定程度上反而損害了法治的權威。

  總體而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并未出現極端案例,但也出現一些形式主義的現象。例如媒體曝光的將居民區中的麻將館視為惡勢力,麻將館也只準打撲克牌的報道。這些形式主義、擴大化的“掃黑”“打黑”現象和問題,看起來沒有影響到根本性問題,但積少成多,打擊的是人們對法治的信心、對公平正義的向往,損害的是欣欣向榮的社會氛圍,不但是一種官僚和懶政的表現,也與社會發展、經濟繁榮的目標背道而馳。

  三、常態治理的路徑模式思考

  “掃黑除惡”,重在社會治理長效機制的構建。就社會治理而言,任何一種長效治理機制或模式都必須具有可持續性。筆者認為,應按照社會治理現代化的要求,從犯罪控制、社會協同、司法理念、政法實務四個維度綜合治理,整合社會有益力量,實現對黑、惡犯罪的常態化治理模式。

  (一)犯罪治理:增強刑罰的“威懾效應”,打造“新楓橋犯罪預防模式”

  針對黑、惡犯罪的狀況,應加大黑、惡犯罪的犯罪成本,增強刑罰的“威脅效應”。近年來,基層黑、惡犯罪難以控制,沒有形成刑罰的“威懾效應”是一大成因。應在黑、惡犯罪多涉及的搶劫、敲詐勒索、開設賭場、尋釁滋事犯罪等罪名中將有“保護傘”、涉對不特定多人實施的犯罪作為從重情節在處罰時從重,同時在電子證據收集等予以明確界定,便于實務操作。

  就治理模式而言,可借鑒“楓橋經驗”。1963年,浙江諸暨楓橋干部依靠和發動群眾,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群眾,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得到毛澤東同志的批示。浙江“楓橋經驗”,實現了治安好,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群眾滿意,形成了“楓橋模式”,或稱中國特色預防犯罪模式。 “楓橋模式”對于強化刑事犯罪的源頭防控、積極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犯罪治理模式有著現實意義。具體而言,應按照黑、惡犯罪的特點,積極適應現代科技和大數據發展新形勢,努力打造以科技信息化為牽引的社會防控“新楓橋犯罪預防模式”。例如,可由政法委牽頭,開發相應“志愿者服務”手機APP,通過現代微信等科技手段及時監測預警黑、惡犯罪。同時落實網絡實名制和暫住人口管理責任制,尋找刑事政策國家主導和社會有序參與的最佳結合點,尋找刑事政策國家模式和社會模式的最佳結合點。認真落實“誰用工、誰負責;誰留宿、誰負責”,全面落實商會、行業協會、用人單位、酒店網吧、娛樂場所的治安責任,明確其職責。

  (二)社會協同:控制失業,堵住缺漏,樹立正確的社會主義道德價值觀

  通過發動社會各種力量共同完成社會治理又被稱為“情境控制”,即指對于某些普遍常見的犯罪類型(如財產犯罪),對可能產生犯罪事件的微觀環境加以系統地、持續地控制、操縱以及管理,以便增加犯罪的困難,減少犯罪的收益和機會,從而防止犯罪發生。參照“情境控制”措施,就黑、惡犯罪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重視外來人口的社會保障問題。在多數黑、惡犯罪中,尤其是在城市中的黑、惡犯罪中,外來失業人員是主要群體和參與人員。解決好失業問題,具體做法可將城市的醫療保障體系與外來人員老家的醫療保障體系并軌,將為外來工提供技能學習作為企業得到稅收優惠、政策優惠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時將在城市服務中達到一定年限的外來人員納入社保金保障體系。符合要求的外來人員,離退休時,可以參照國企人員的一定標準給予養老金,但其前提是不能有參與黑、惡犯罪之類的懲罰性適用前提等。二是重點整治易涉黑、惡行業及場所。公安及行業主管、地方基層組織部門,如環保、市場監管、地方街道等部門,對建筑行業、酒店服務、小額貸款、運輸、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要調查摸底,采集人員基本信息,摸清基本情況和周圍關系人,形成基礎臺賬資料;并在重點行業設立專人跟班、重點地區設立警務室或設置治安巡邏輔警,及時掌握動態,做到發生警情時快速出警,加強治安管理。在重點娛樂場所安排治安輔警,防止違法犯罪情況的發生,有效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這些地區的滋生。同時強化情報信息工作,通過專門力量及時收集復雜場所的情況,對可能發生的警情及時采取措施。專人進行案件信息匯總和分析研判,注重加強對聚眾斗毆、強買強賣、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組織賣淫、聚眾賭博以及兩搶一盜等違法犯罪案件的定期分析研判,從中發現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線索和苗頭。三是重視文化上的有效引導問題。文化看似廣袤無邊、難以把握,但就具體的人來說,文化只是一種習慣。因此,文化環境至關重要,黑社會亞文化也是如此。許多人陷身黑社會的泥潭不能自拔,原因就在于他習慣了這種環境。消解不良亞文化,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此外,應當適度限制一些公共傳媒作品或自媒體對黑社會的不恰當渲染。

  (三)司法理念:堅持刑法謙抑、罪刑法定的基礎上,注重研判社會危害性的黑、惡犯罪定罪觀

  新的時代,必然要求不同的社會治理方式。就刑事政策而言,為了更好地適應互聯網+時代的社會發展要求,筆者認為:刑事司法活動,對黑、惡犯罪行為,必須樹立新型黑、惡犯罪定罪觀,即對新類型的黑、惡勢力,刑事保護必須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基礎上,注重對犯罪社會危害性的研判,強化對個人隱私、財產權的保護,確保社會和市場的正常管理及經營秩序,維護政府的合法管控。當前我國有關黑、惡犯罪行為的立法及司法均存在一定滯后問題,這也是造成一些網絡黑產、“套路貸”等黑、惡犯罪行為在“掃黑除惡”工作開展前難以處罰,愈加肆無忌憚,形成涉面廣、涉眾多、產值大、危害大的黑色產業鏈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新的互聯網+時代,涉黑、惡犯罪行為的定罪觀必須突破傳統的多關注黑、惡暴力行為的思維,而更注重黑、惡行為在個人隱私、財產權、社會和市場的正常秩序、政府合法管控等方面的侵害。在堅守刑法原理基礎上,及時調整刑法的應對措施,使傳統刑法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司法實踐中,法官應合理運用刑法的擴大化解釋,樹立罪刑法定的實質化理念,破除原有的傳統犯罪處理觀。社會危害性是評價行為入罪的前提,黑、惡犯罪較傳統犯罪有著更高的社會危害性,評價黑、惡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時,不能拘泥于實施的暴力行為、控制的范圍、非法所得等定量犯罪的思維,還要考慮被害方的損害,妥當評價危害行為的性質。辦案過程中,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進行說明,審判機關應逐步統一常見類型黑、惡犯罪的案件認定與處理標準。在證據收集和運用的角度來看,政法機關應正視黑、惡犯罪證據規則的特殊性,探索以舉證責任倒置破解網絡犯罪證明難題;提倡公、檢、法三家就疑難案件定期會商,就法律適用的關鍵問題提前達成共識,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用足用好各類法律資源和手段,充分論證案件的定罪量刑。

  (四)政法實務:培養復合型人才隊伍,監委政法部門聯動,提級或異地偵辦,重在打“保護傘”

  政法部門是直面黑、惡犯罪的第一道關口,鍛造優異的政法隊伍,對于打擊黑、惡犯罪至關重要。這就需要強化公、檢、法之間的配合和制約,根據黑、惡犯罪的新型情況及“保護傘”問題,培養復合型人才隊伍,建立反黑、惡聯動機制。

  就隊伍建設而言,對于黑、惡犯罪的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工作,不僅需要一定的法學理論功底,也同樣需要一定專業知識儲備和背景。實務中的黑、惡犯罪越來越復雜,以涉黑社會的“套路貸”為例,其中涉及的證據審查、詐騙模式、被害人錯誤、犯罪數額計算等問題都非傳統犯罪理論能夠簡單解決。因此,加大法律人才的培養已經成為我國乃至全世界的共識。當然,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并非短期內可行的。目前的可行之路應是,邀請行業龍頭企業的相關專家及學術界有理論研究的學者、實務界有辦案經驗的政法干警,對現有公檢法人員進行專項輪訓。在線下培訓的同時,充分利用公務員網上培訓學習平臺,建成線上+線下融合的培訓體系。

  就打擊黑、惡犯罪的“保護傘”而言,監委提前介入、上提一級、異地用警( 起訴、審判)是排除對涉黑涉惡案件的各種干擾,實現除惡務盡的重要保障,也是“掃黑除惡”實踐中長期積累應對“保護傘”的有效經驗。因此,我們認為“上提一級、異地用警( 起訴、審判) 制度,應當作為辦理重大涉黑涉惡案件辦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予以確定,并對重大涉黑涉惡案件及異地用警的情形進行細化,從而真正起到“打傘”的作用。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