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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
【掃黑除惡】最高檢發布“依法懲治網絡犯罪 助力網絡空間綜合治理”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4-03-01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網絡犯罪

助力網絡空間綜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胡某某等人詐騙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案

——在境外組建大型犯罪集團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胡某某等人在緬甸佤邦地區成立“興旺公司”,開發上線“軟銀集團”App,招攬多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進駐其租用的作案場所,統一購買、提供電腦、手機、社交軟件賬號等作案工具,雇傭安保人員管理人員出入,明確獎懲制度,逐步發展為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成員眾多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設置老板、總監、代理、組長、組員五個層級,胡某某為老板,負責整個犯罪集團的管理;任某某自2021年2月起任總監,協助胡某某進行管理;下設若干小組,直接實施詐騙活動。該電信網絡詐騙集團采用“殺豬盤”手段實施詐騙,即在短視頻、交友類App上選擇中青年女性進行聊天,以虛假成功男性人設誘導對方添加微信,通過男女朋友交往的方式培養感情,伺機掌握對方財產狀況;在確定戀人關系后,更換聊天工具為其他軟件,引誘被害人下載登錄“軟銀集團”App,以提供高息回報等方式誘騙被害人投資;通過更改后臺數據,操控被害人先期獲取小額盈利,再以充值贈送、注冊會員等名義誘導被害人大額投資,待大額投資到賬后關閉提現功能,并以操作錯誤、涉嫌洗錢等名義要求被害人交納“保證金”,以繼續實施詐騙。截至2021年8月案發,該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共詐騙121名被害人2900余萬元。

另,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4人先后組織23人從我國境內偷渡至緬甸;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26人先后結伙從我國境內偷渡至緬甸。

【檢察履職】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山東省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分批將胡某某等人提請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提出繼續偵查提綱,建議偵查機關重點對“興旺公司”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等問題開展偵查工作,加強對犯罪嫌疑人偷渡出境過程的偵查,全面查清關聯犯罪。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陸續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先后對胡某某等43人提起公訴,指控胡某某等人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等,認定胡某某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2023年10月,濟寧市任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三百零五萬元;胡某雷等42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罰金七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12月,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依法從嚴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當前,部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成立公司,租用場所,招攬他人進駐,利用公司化運作模式組織實施詐騙活動。詐騙集團內部層級嚴密,分工明確,組織特征鮮明,大肆實施詐騙行為,嚴重侵犯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應當秉持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依法從嚴打擊。

(二)全面查清關聯犯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往往伴隨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活動。檢察機關在引導公安機關對詐騙犯罪開展偵查取證的同時,要加大對關聯犯罪的引導偵查、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力度,全面查清關聯犯罪事實,準確適用數罪并罰,確保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檢察官提醒】

“殺豬盤”式詐騙是較為常見的電信網絡詐騙手段,且仍在不斷升級演化。犯罪分子為實現詐騙目的,組織“引流”人員在各類App上搭訕被害人,以所謂成功人士的身份,使用專門話術,騙取被害人感情信任。為了躲避常用聊天軟件監測,在確定虛假戀愛關系后,誘導被害人使用其他聊天軟件并慫恿其下載安裝虛假交易App進行“投資”,達到詐騙錢財目的。廣大人民群眾要切實提高防范意識,理性交友投資,在網絡聊天時認真核實對方真實身份,不要輕信所謂的“內部消息”,更不要點擊、下載來源不明的App,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二

高某某等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組建“跑分團伙”為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提供幫助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葉某某、陳某等人組成“跑分洗錢”團伙,與上游電信網絡詐騙分子長期合作,為其轉移犯罪資金。該“跑分洗錢”團伙通過孫某等人大量收購銀行卡,通過黃某購入11臺POS機,并在Telegram聊天群內告知上游詐騙分子可用于接收詐騙款的銀行卡用戶名、賬號。詐騙資金進入上述銀行卡賬戶后,該“跑分洗錢”團伙通過POS機刷卡消費的方式將詐騙資金轉移到該POS機綁定的銀行卡,再將該卡內資金轉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內,由林某等人將資金兌換成泰達幣后交給該團伙,該團伙再交給上游詐騙分子,從中獲取資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約定比例支付孫某、黃某等人費用。其中,高某某負責對接上游詐騙分子、收購POS機、銀行卡;李某負責收購POS機、銀行卡、轉賬;葉某某負責轉賬、泰達幣交易;陳某負責泰達幣交易、POS機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負責POS機刷卡等。經查,該“跑分洗錢”團伙幫助其他犯罪團伙轉移資金1.1億余元,其中詐騙資金1281萬余元,非法獲利100萬余元;林某等人幫助兌換泰達幣1.1億余元,非法獲利400余萬元;黃某提供11臺POS機,非法獲利200余萬元;孫某等人共收買、提供60余張銀行卡,非法獲利10萬余元。

【檢察履職】

本案由浙江省諸暨市公安局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偵查階段,諸暨市檢察院提前介入,經分析研判,建議偵查機關注重收集聊天記錄、資金流向等客觀證據,查明該團伙勾結上游詐騙團伙,搭建被騙資金接收、轉移通道,幫助上游詐騙團伙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

審查起訴階段,針對查找被害人難度大的問題,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發揮偵訴協作機制,運用大數據平臺全面篩查,準確關聯到全國范圍內300余名被害人,最終認定該“跑分洗錢”團伙幫助上游詐騙分子轉移資金達1281萬余元。期間,檢察機關繼續深挖漏犯,通過梳理第三方交易平臺電子數據、審訊同案犯等方式,追加起訴施某某等5名為犯罪提供幫助的倒賣銀行卡、虛擬幣人員。

2023年5月至12月,諸暨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高某某、李某、葉某某、陳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至二十三萬元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孫某、黃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七萬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全鏈條嚴懲電信網絡詐騙“幫兇”,最大限度鏟除犯罪土壤。當前為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跑分洗錢等黑灰產違法犯罪大量存在,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必須堅持全鏈條打擊,嚴懲上下游關聯違法犯罪,斬斷相關黑灰產業鏈條。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跑分洗錢”運營團伙長期勾結上游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厘清提供銀行卡、POS機、虛擬幣交易的跑分洗錢犯罪鏈條,依法懲處關聯犯罪人員,有效鏟除電信網絡詐騙的下游黑灰產業鏈,對遏制上游詐騙犯罪起到積極作用。

(二)全面依法準確定性各層級人員行為,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涉案人數多、層級不同,對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區分認定難。在堅持依法從嚴打擊的同時,應注重區分犯罪鏈條上不同環節行為的性質,準確認定不同層級人員的刑事責任,避免重罪輕訴、輕罪重懲。檢察機關在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跑分洗錢”團伙與詐騙犯罪團伙合作方式、犯意聯絡緊密程度、各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程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認定“跑分洗錢”團伙主要成員為詐騙罪共犯;認定受招募負責POS機刷卡人員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認定提供銀行卡、POS機人員及倒賣虛擬幣人員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檢察官提醒】

“跑分洗錢”團伙往往以蠅頭小利為誘餌,招募人員通過銀行卡轉賬、POS機刷卡、虛擬幣交易等多種方式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團伙洗錢。廣大人民群眾要提升法律意識,莫要貪圖小利,隨意出租、出售銀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資金賬戶、POS機,或者幫助虛擬幣交易等,謹防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兇”,受到法律制裁,最終害人害己。

案例三

黃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利用網絡非法買賣他人實名微信號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間,黃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境內及境外聊天軟件等網絡途徑,發布收購微信賬號廣告,以每個70元至400元不等的價格向社會不特定人群購買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并向賣家謊稱已注銷實名認證信息。后加價將上述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微信號批量出售給他人。經查,黃某某合計買賣微信號1300余個,違法所得30余萬元,個人非法獲利14萬余元。

【檢察履職】

本案由浙江省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立案偵查。2023年1月13日,公安機關以黃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移送嘉興市南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針對黃某某自稱從2022年2月才開始買賣微信號、實際賣出僅200多個、獲利僅2萬元等辯解,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勘驗作案手機和調取賣家證言,完整提取電子數據,夯實指控犯罪證據基礎。經充分梳理分析聊天記錄和賬戶資金交易明細,結合其供述及證人證言,進一步查明黃某某非法買賣微信號的時間、數量和獲利金額等事實。同時,針對黃某某辯稱部分微信號已解除實名綁定,檢察機關引導偵查人員進行驗證,確認其出售的微信號實名認證并未注銷。后黃某某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20萬元。

2023年6月30日,嘉興市南湖區檢察院以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南湖區法院提起公訴;7月12日,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按照其非法獲利確定侵權賠償數額,請求判令黃某某承擔十四萬元民事賠償責任。

2024年1月23日,南湖區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黃某某支付賠償款十四萬元。黃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保護人民群眾隱私安全。公民實名認證的微信號通過網絡非法買賣,往往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工具,既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也對公民財產安全帶來風險和隱患,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檢察機關要依法能動履職,注重全面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通過查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非法獲利等事實,依法嚴懲犯罪。

(二)刑事追責和公益訴訟協同發力,強化公民個人信息全方位司法保護。通過網絡大量買賣他人實名認證微信號的行為,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面臨重大風險,嚴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檢察機關統籌發揮刑事追訴和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通過對侵權者追責索賠,提升打擊懲治效果。

【檢察官提醒】

微信賬號等社交賬號大多與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銀行賬戶等關聯綁定,是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載體。對非法購買、出售公民實名認證微信賬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嚴懲。公民個人也要充分認識到此類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抵制經濟利益誘惑,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堅決向網絡違法犯罪說“不”。

案例四

李某侮辱、傳播淫穢物品案

——利用“境外黃色網站”傳播含有他人個人信息的私密視頻及其他無法識別人員信息的私密視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與王某在酒吧結識后互加微信。同年12月,二人相約至李某住所地發生性關系。其間,李某趁王某睡著之際偷拍包含完整人臉信息的私密視頻。一周后,李某再次約王某喝咖啡并邀請對方回家發生性關系,遭王某拒絕。為報復,李某將前期偷拍王某的1部私密視頻上傳至境外黃色網站,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質且含有個人信息的名稱命名。后因該網站后臺多人向李某私信索要視頻及聯系方式,李某因害怕刪除該視頻。刪除前,該視頻已被境外其他色情網站轉載,轉載后瀏覽量達2.3萬余次。2023年3月,王某從他人處獲悉該視頻在網絡流傳并被熟人認出后報警。

另查明,李某在境外網站還上傳其與另外5名女性發生性關系時所拍攝的沒有面部信息且無其他識別具體人員信息的視頻42部,點擊量總計9000余次。

【檢察履職】

2023年3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對李某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商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派員介入偵查,圍繞域外網絡特點、犯罪動機、情節及造成的社會影響等方面提出證據收集的意見建議。經公安機關提請,4月27日,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某批準逮捕。

2023年6月28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對于本案中上傳42部私密視頻的行為,可依法認定傳播淫穢物品罪;但對上傳含有王某個人信息的私密視頻的行為,應體現對特定被害人的保護,構成侮辱罪。同時,李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形,應適用公訴程序。9月25日,檢察機關以李某涉嫌侮辱罪、傳播淫穢物品罪向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提起公訴。

該案經不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判決宣告后,李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侮辱罪,依法嚴懲網絡暴力犯罪。對于行為人上傳至網絡空間的主要描繪性行為、宣揚色情屬性的私密視頻,應當認定為“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對于行為人上傳包含完整人臉信息、可準確識別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視頻,且具有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應當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準確適用公訴程序,向“網黃者”亮劍。侮辱罪一般屬“告訴才處理”的自訴犯罪,但法律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行為,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作案手段、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符合公訴條件的案件,依法適用公訴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網絡時代背景下,被偷拍、被上傳至網絡進而引發廣泛傳播的現象時有發生,公眾要加強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等保護,依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

王某某猥褻兒童、強制猥褻案

——通過網絡手段“隔空猥褻”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為滿足個人性刺激,在某社交軟件上冒充未成年女性,通過軟件的自動推薦匹配功能結識低齡未成年人,然后從中尋找出女性網友進行關注或者打招呼,申請加入相關的學習群、作業群,騙取信任后以引誘、威脅等手段,要求被害人發送隱私部位照片供其觀看,共涉及全國15個省市的未成年被害人25名,其中不滿14周歲的兒童24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1名。經勘驗檢查,王某某手機中共保存涉案照片200余張、視頻20余段。

【檢察履職】

2022年1月15日,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偵查階段,江陰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建議偵查機關及時調取與被告人手機號碼注冊賬戶相關聯的軟件后臺數據,查明涉案網絡虛擬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對應性,收集固定其與被害人的網絡聊天記錄等證據。2022年3月7日,江陰市檢察院對王某某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準逮捕。同年9月2日,江陰市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2023年4月23日,江陰市法院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江陰市檢察院針對案件中反映出的某社交軟件在平臺注冊認證機制、用戶舉報處理以及對聊天內容審核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與開發運營公司溝通磋商、通報案件情況、了解算法技術原理,于2023年2月向該公司制發《檢察提示函》,從嚴格用戶注冊制度、完善平臺審核機制、落實強制報告義務等三個方面提示其承擔網絡保護責任、凈化未成年人上網環境。該公司收到《檢察提示函》后,主動與江陰市檢察院多次聯系,溝通整改事宜,于2023年3月28日書面回復整改落實情況:一是制定更加詳細的《未成年人內容管理規范》,建立包括未成年人用戶規則、涉未成年人不良內容規則等制度;二是增加注冊賬號的準入審核功能,阻止有違規或被舉報歷史的手機號碼重新注冊用戶,設置私信未成年人用戶色情信息、圖片的攔截模型;三是建立舉報快速處置機制,加強對涉未成年人軟色情、性誘導信息內容的處置力度。目前,已累計審核處理違規賬號2萬余個,圈定平臺風險用戶70余萬個。

【典型意義】

(一)依法準確認定“隔空猥褻”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為滿足自己性欲,誘騙多名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送裸照,暴露身體隱私部位供其觀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以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二)督促網絡運營者依法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檢察機關堅持綜合司法保護,重點關注案件背后的網絡治理問題,靈活運用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檢察提示函等監督方式,推動互聯網企業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主體責任,消除違法犯罪風險和安全隱患,凈化未成年人上網環境,共同維護未成年人網絡合法權益。

【檢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人安全上網的教育,提高其防范網絡危害的自護意識和自護能力。廣大未成年人要培養健康上網的良好習慣,自覺遠離黃色、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遇到危險及時報警,保護自己不受網絡犯罪侵害。

網絡服務提供者要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主體責任,發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消除違法犯罪風險和安全隱患,凈化未成年人上網環境。

案例六

呂某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離職人員遠程登錄科技公司服務器刪除數據

【基本案情】

呂某某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IT高級工程師,負責該公司網絡機房與服務器管理。2022年7月,呂某某從公司離職。因離職前曾與公司負責人員發生矛盾,呂某某懷恨在心。2023年5月18日晚,呂某某在家中使用其原有的管理員賬號和密碼,通過其本人手機登錄該公司的共享服務器賬戶,修改管理員密碼,并刪除共享服務器磁盤中的數據和操作日志。2023年5月19日,北京某科技公司發現大量工作數據丟失,影響正常工作開展,后為恢復數據共計花費12萬余元。

【檢察履職】

2023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呂某某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昌平區檢察院受理后,通過自行補充偵查,查明呂某某刪除數據的行為并未造成北京某科技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損壞或不能正常運行。同時,昌平區檢察院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引導嫌疑人家屬積極退賠被害公司損失,并取得被害公司諒解。

2023年9月27日,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對呂某某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起公訴。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三萬元。呂某某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適用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呂某某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的數據進行了刪除操作,公安機關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審查起訴。經補充偵查查明,呂某某刪除的數據為公司共享服務器中的備份數據和操作日志,也并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造成實質性破壞或者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不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呂某某在離職后仍使用原有管理員賬號密碼非法登錄原公司服務器,且修改管理員密碼、刪除數據,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應當認定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案造成的經濟損失達12萬余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呂某某到案后雖然初期不認罪,但檢察機關在電子數據中發現關鍵證據,促使其從不認罪轉變為認罪認罰,由家屬代其積極賠償被害公司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呂某某系臨時起意犯罪,無前科劣跡,且離職后已有新工作。綜合考慮全部量刑情節,檢察機關對呂某某適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法院判決予以采納。

(三)檢察建議助力科創企業完善合規管理。該案案發與被害公司在數據與網絡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有重要關系,導致已離職員工可以使用原有賬號密碼登錄公司服務器賬戶并刪除數據。昌平區檢察院針對這一情況,及時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公司建立健全網絡數據安全保護體系,增強數據信息保護和網絡系統安全防范能力。該公司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迅速落實積極整改,對公司網絡數據安全情況進行策略優化。

【檢察官提醒】

員工離職時若有不滿或爭議,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投訴、申請勞動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千萬不能一時沖動,為泄憤刪除或修改原公司數據,影響原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儲存在手機、電腦、服務器中的數據信息成為公司重要財產。科創企業應當建立嚴密的網絡數據安全保護體系、完善的網絡數據安全合規制度,加強對數據信息的制度管理和技術防護。

案例七

“開國少將”何克希肖像、名譽、榮譽

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盜用英雄烈士肖像照片制作傳播網絡虛假信息

【基本案情】

何克希同志1929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5年在我國首次將官授銜儀式上,被授予少將軍銜,成為“開國少將”,并獲頒一級獨立自由勛章、一級解放勛章。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間,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過各自的自媒體賬號制作并發布“中共歷史上最惡劣的十大叛徒”短視頻時,將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負面歷史人物的頭像。該短視頻發布后,在互聯網平臺上被大量瀏覽、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中,郭某某的快手號播放量達132萬余次;何某某的抖音號粉絲量達356萬余人,播放量達32萬余次;付某某的微信視頻號、抖音號播放量達1000余次。

【檢察履職】

2023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接到何克希同志近親屬反映的上述線索后,遂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并同步開展線上取證與線下調查工作。依法向全網各短視頻平臺調取涉案賬號的人員身份信息、涉案視頻數據信息,派員分別前往河北、安徽、湖南等地詢問侵權人,對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證據予以固定。同步搜集何克希同志的事跡證明材料,并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取得何克希同志近親屬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書面聲明。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區檢察院向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分別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十五萬元。同年12月2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涉案三人各自在《法治日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并支付相應公益損害賠償金。目前,三人發布的涉案短視頻已刪除,涉案賬號已被封禁,相關賠償款項后續將用于何克希同志紀念設施維護和革命事跡宣傳等事項。

【典型意義】

(一)依法追究網絡侵權責任,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寶貴的歷史記憶和精神財富。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后,各侵權行為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根據過錯程度、影響范圍、侵害情節,承擔數額不等的公益損害賠償金,用于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維護和革命事跡宣傳,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檢察公益訴訟捍衛英雄烈士名譽尊嚴。

(二)依法處理網絡虛假信息,推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為博取網民關注,賺取網絡流量,大型網絡平臺中各類張冠李戴、胡編亂造的信息層出不窮。檢察機關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明確網絡自媒體對所發布信息的審查義務,發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網絡虛假信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為推進網絡虛假信息的綜合治理,打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檢察官提醒】

自媒體時代,人人皆可創作。作為自媒體博主,尤其是粉絲量眾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博主,應確保發布信息的客觀真實,不得發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網絡虛假信息。對包含嚴重負面評價的內容,更應盡到審慎核實義務。讓英雄名譽和榮譽蒙塵,往往只需要一張不經核實的照片和一段數十秒的“爆款”短視頻。在流量可變現的互聯網時代,廣大自媒體博主應自覺樹立法律意識,切不可為吸引眼球、賺取流量,損害社會個人、群體,甚至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整治互聯網短視頻

傳播虛假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通過篡改官方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視頻,制作并發布“反催收”短視頻廣告

【基本案情】

2023年以來,廣東瑞某法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公司)注冊某互聯網平臺視頻號“某某要解決問題”“瑞某法務”,為招攬債務咨詢服務,從互聯網下載官方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新聞發布會等視頻,消除原音后編輯配音,通過視頻號發布關于貸款逾期、債務優化咨詢等內容的“反催收”短視頻近20條,制造出廣告播放信息是來源于官方新聞發布的假象。經比對原始視頻,被違法使用形象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及政府機關、司法機關等,部分短視頻瀏覽轉發量較大,如2023年6月8日發布的某視頻轉發量已達5099次、獲點贊911次、獲收藏1105次,且視頻聲明為原創。

【檢察履職】

2023年6月,廣東省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根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關于管轄的規定,由廣東省檢察院領辦,統籌指導廣東省佛山市檢察院(以下簡稱佛山市院)和深圳市檢察院(以下簡稱深圳市院)依法辦理,開展跨區域協作調查取證。

佛山市院經調查查明,瑞某公司通過視頻號發布含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的經過編輯配音的短視頻,用于宣傳公司“反催收”業務,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的規定。佛山市院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磋商函》,督促調查核實違法情形并依法處理。同年10月8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瑞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25萬元,均已執行完畢。

深圳市院經調查查明,根據《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平臺作為經營服務平臺應當對涉案賬號以及類似違法營銷問題履行管理職責。深圳市院遂向當地網信部門移送證據材料及研判意見,督促其依法辦理。截至2023年7月18日,網信部門已督促平臺企業深入清理涉案相關視頻號動態241條,清理相關違規內容共4.7萬余條,處置違規賬號3845個。同時,健全長效審核管理機制,從嚴處置無資質、視頻布景假借與電視新聞節目相同或相似布景等違規賬號。

【典型意義】

(一)以檢察公益訴訟推動網絡虛假信息源頭治理。檢察機關注重精準、規范監督,以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違法性為切入點,進一步查明公益損害事實,明確行政違法行為。同時,突出公益訴訟的督促性、協同性,通過磋商等方式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網信部門依法履職、協同聯動,集中整治互聯網短視頻傳播虛假信息亂象,以個案辦理推動類案監督促進綜合治理。

(二)以檢察一體化機制破解跨區域辦案難題。廣東省檢察院在厘清違法情形的基礎上統籌指揮、分案辦理,與佛山、深圳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督促兩地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涉案公司和互聯網平臺積極整改,及時清理違規內容,實現跨地域、多部門協同推動網絡空間治理。

【檢察官提醒】

因互聯網貸款逾期無法歸還現象滋生的“反催收組織”,一般宣稱提供債務歸還服務,收取高額服務費,部分涉嫌構成詐騙犯罪。為推廣業務,吸引客流,涉案公司非法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視頻資料編輯制作短視頻,并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不僅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而且極易使公眾因陷入錯誤認識而導致財產權益損失。廣大群眾應當合理借貸,理性消費,不輕信“幫助逃避還貸”的網絡騙局,同時保護好身份證和銀行卡等個人信息,謹防成為詐騙犯罪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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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最高檢發布“依法懲治網絡犯罪 助力網絡空間綜合治理”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4-03-01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網絡犯罪

助力網絡空間綜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胡某某等人詐騙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偷越國境案

——在境外組建大型犯罪集團實施跨境電信網絡詐騙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胡某某等人在緬甸佤邦地區成立“興旺公司”,開發上線“軟銀集團”App,招攬多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進駐其租用的作案場所,統一購買、提供電腦、手機、社交軟件賬號等作案工具,雇傭安保人員管理人員出入,明確獎懲制度,逐步發展為層級分明、分工明確、成員眾多的電信詐騙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設置老板、總監、代理、組長、組員五個層級,胡某某為老板,負責整個犯罪集團的管理;任某某自2021年2月起任總監,協助胡某某進行管理;下設若干小組,直接實施詐騙活動。該電信網絡詐騙集團采用“殺豬盤”手段實施詐騙,即在短視頻、交友類App上選擇中青年女性進行聊天,以虛假成功男性人設誘導對方添加微信,通過男女朋友交往的方式培養感情,伺機掌握對方財產狀況;在確定戀人關系后,更換聊天工具為其他軟件,引誘被害人下載登錄“軟銀集團”App,以提供高息回報等方式誘騙被害人投資;通過更改后臺數據,操控被害人先期獲取小額盈利,再以充值贈送、注冊會員等名義誘導被害人大額投資,待大額投資到賬后關閉提現功能,并以操作錯誤、涉嫌洗錢等名義要求被害人交納“保證金”,以繼續實施詐騙。截至2021年8月案發,該電信網絡詐騙集團共詐騙121名被害人2900余萬元。

另,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4人先后組織23人從我國境內偷渡至緬甸;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胡某某等26人先后結伙從我國境內偷渡至緬甸。

【檢察履職】

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山東省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分批將胡某某等人提請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提出繼續偵查提綱,建議偵查機關重點對“興旺公司”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等問題開展偵查工作,加強對犯罪嫌疑人偷渡出境過程的偵查,全面查清關聯犯罪。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濟寧市公安局市中區分局陸續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先后對胡某某等43人提起公訴,指控胡某某等人犯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等,認定胡某某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2023年10月,濟寧市任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三百零五萬元;胡某雷等42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罰金七十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12月,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依法從嚴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當前,部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成立公司,租用場所,招攬他人進駐,利用公司化運作模式組織實施詐騙活動。詐騙集團內部層級嚴密,分工明確,組織特征鮮明,大肆實施詐騙行為,嚴重侵犯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對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員應當秉持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依法從嚴打擊。

(二)全面查清關聯犯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往往伴隨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活動。檢察機關在引導公安機關對詐騙犯罪開展偵查取證的同時,要加大對關聯犯罪的引導偵查、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力度,全面查清關聯犯罪事實,準確適用數罪并罰,確保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檢察官提醒】

“殺豬盤”式詐騙是較為常見的電信網絡詐騙手段,且仍在不斷升級演化。犯罪分子為實現詐騙目的,組織“引流”人員在各類App上搭訕被害人,以所謂成功人士的身份,使用專門話術,騙取被害人感情信任。為了躲避常用聊天軟件監測,在確定虛假戀愛關系后,誘導被害人使用其他聊天軟件并慫恿其下載安裝虛假交易App進行“投資”,達到詐騙錢財目的。廣大人民群眾要切實提高防范意識,理性交友投資,在網絡聊天時認真核實對方真實身份,不要輕信所謂的“內部消息”,更不要點擊、下載來源不明的App,謹防上當受騙。

案例二

高某某等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組建“跑分團伙”為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提供幫助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葉某某、陳某等人組成“跑分洗錢”團伙,與上游電信網絡詐騙分子長期合作,為其轉移犯罪資金。該“跑分洗錢”團伙通過孫某等人大量收購銀行卡,通過黃某購入11臺POS機,并在Telegram聊天群內告知上游詐騙分子可用于接收詐騙款的銀行卡用戶名、賬號。詐騙資金進入上述銀行卡賬戶后,該“跑分洗錢”團伙通過POS機刷卡消費的方式將詐騙資金轉移到該POS機綁定的銀行卡,再將該卡內資金轉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銀行卡內,由林某等人將資金兌換成泰達幣后交給該團伙,該團伙再交給上游詐騙分子,從中獲取資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約定比例支付孫某、黃某等人費用。其中,高某某負責對接上游詐騙分子、收購POS機、銀行卡;李某負責收購POS機、銀行卡、轉賬;葉某某負責轉賬、泰達幣交易;陳某負責泰達幣交易、POS機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負責POS機刷卡等。經查,該“跑分洗錢”團伙幫助其他犯罪團伙轉移資金1.1億余元,其中詐騙資金1281萬余元,非法獲利100萬余元;林某等人幫助兌換泰達幣1.1億余元,非法獲利400余萬元;黃某提供11臺POS機,非法獲利200余萬元;孫某等人共收買、提供60余張銀行卡,非法獲利10萬余元。

【檢察履職】

本案由浙江省諸暨市公安局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偵查階段,諸暨市檢察院提前介入,經分析研判,建議偵查機關注重收集聊天記錄、資金流向等客觀證據,查明該團伙勾結上游詐騙團伙,搭建被騙資金接收、轉移通道,幫助上游詐騙團伙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

審查起訴階段,針對查找被害人難度大的問題,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發揮偵訴協作機制,運用大數據平臺全面篩查,準確關聯到全國范圍內300余名被害人,最終認定該“跑分洗錢”團伙幫助上游詐騙分子轉移資金達1281萬余元。期間,檢察機關繼續深挖漏犯,通過梳理第三方交易平臺電子數據、審訊同案犯等方式,追加起訴施某某等5名為犯罪提供幫助的倒賣銀行卡、虛擬幣人員。

2023年5月至12月,諸暨市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高某某、李某、葉某某、陳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七年不等,并處罰金二十五萬元至二十三萬元不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孫某、黃某、林某、施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七萬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一)全鏈條嚴懲電信網絡詐騙“幫兇”,最大限度鏟除犯罪土壤。當前為詐騙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推廣引流、跑分洗錢等黑灰產違法犯罪大量存在,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必須堅持全鏈條打擊,嚴懲上下游關聯違法犯罪,斬斷相關黑灰產業鏈條。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跑分洗錢”運營團伙長期勾結上游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厘清提供銀行卡、POS機、虛擬幣交易的跑分洗錢犯罪鏈條,依法懲處關聯犯罪人員,有效鏟除電信網絡詐騙的下游黑灰產業鏈,對遏制上游詐騙犯罪起到積極作用。

(二)全面依法準確定性各層級人員行為,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涉案人數多、層級不同,對詐騙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區分認定難。在堅持依法從嚴打擊的同時,應注重區分犯罪鏈條上不同環節行為的性質,準確認定不同層級人員的刑事責任,避免重罪輕訴、輕罪重懲。檢察機關在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跑分洗錢”團伙與詐騙犯罪團伙合作方式、犯意聯絡緊密程度、各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程度的基礎上,準確定性,認定“跑分洗錢”團伙主要成員為詐騙罪共犯;認定受招募負責POS機刷卡人員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認定提供銀行卡、POS機人員及倒賣虛擬幣人員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檢察官提醒】

“跑分洗錢”團伙往往以蠅頭小利為誘餌,招募人員通過銀行卡轉賬、POS機刷卡、虛擬幣交易等多種方式為電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團伙洗錢。廣大人民群眾要提升法律意識,莫要貪圖小利,隨意出租、出售銀行卡,具有支付功能的資金賬戶、POS機,或者幫助虛擬幣交易等,謹防淪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幫兇”,受到法律制裁,最終害人害己。

案例三

黃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利用網絡非法買賣他人實名微信號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間,黃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境內及境外聊天軟件等網絡途徑,發布收購微信賬號廣告,以每個70元至400元不等的價格向社會不特定人群購買實名認證的微信號,并向賣家謊稱已注銷實名認證信息。后加價將上述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微信號批量出售給他人。經查,黃某某合計買賣微信號1300余個,違法所得30余萬元,個人非法獲利14萬余元。

【檢察履職】

本案由浙江省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區分局立案偵查。2023年1月13日,公安機關以黃某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移送嘉興市南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針對黃某某自稱從2022年2月才開始買賣微信號、實際賣出僅200多個、獲利僅2萬元等辯解,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勘驗作案手機和調取賣家證言,完整提取電子數據,夯實指控犯罪證據基礎。經充分梳理分析聊天記錄和賬戶資金交易明細,結合其供述及證人證言,進一步查明黃某某非法買賣微信號的時間、數量和獲利金額等事實。同時,針對黃某某辯稱部分微信號已解除實名綁定,檢察機關引導偵查人員進行驗證,確認其出售的微信號實名認證并未注銷。后黃某某認罪認罰,并退繳違法所得20萬元。

2023年6月30日,嘉興市南湖區檢察院以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南湖區法院提起公訴;7月12日,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按照其非法獲利確定侵權賠償數額,請求判令黃某某承擔十四萬元民事賠償責任。

2024年1月23日,南湖區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黃某某支付賠償款十四萬元。黃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保護人民群眾隱私安全。公民實名認證的微信號通過網絡非法買賣,往往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工具,既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也對公民財產安全帶來風險和隱患,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檢察機關要依法能動履職,注重全面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通過查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非法獲利等事實,依法嚴懲犯罪。

(二)刑事追責和公益訴訟協同發力,強化公民個人信息全方位司法保護。通過網絡大量買賣他人實名認證微信號的行為,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面臨重大風險,嚴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應承擔刑事責任,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檢察機關統籌發揮刑事追訴和民事公益訴訟職能作用,通過對侵權者追責索賠,提升打擊懲治效果。

【檢察官提醒】

微信賬號等社交賬號大多與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銀行賬戶等關聯綁定,是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載體。對非法購買、出售公民實名認證微信賬號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嚴懲。公民個人也要充分認識到此類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抵制經濟利益誘惑,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堅決向網絡違法犯罪說“不”。

案例四

李某侮辱、傳播淫穢物品案

——利用“境外黃色網站”傳播含有他人個人信息的私密視頻及其他無法識別人員信息的私密視頻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李某與王某在酒吧結識后互加微信。同年12月,二人相約至李某住所地發生性關系。其間,李某趁王某睡著之際偷拍包含完整人臉信息的私密視頻。一周后,李某再次約王某喝咖啡并邀請對方回家發生性關系,遭王某拒絕。為報復,李某將前期偷拍王某的1部私密視頻上傳至境外黃色網站,并使用具有侮辱性質且含有個人信息的名稱命名。后因該網站后臺多人向李某私信索要視頻及聯系方式,李某因害怕刪除該視頻。刪除前,該視頻已被境外其他色情網站轉載,轉載后瀏覽量達2.3萬余次。2023年3月,王某從他人處獲悉該視頻在網絡流傳并被熟人認出后報警。

另查明,李某在境外網站還上傳其與另外5名女性發生性關系時所拍攝的沒有面部信息且無其他識別具體人員信息的視頻42部,點擊量總計9000余次。

【檢察履職】

2023年3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公安局蘇州工業園區分局對李某以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商請,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派員介入偵查,圍繞域外網絡特點、犯罪動機、情節及造成的社會影響等方面提出證據收集的意見建議。經公安機關提請,4月27日,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某批準逮捕。

2023年6月28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對于本案中上傳42部私密視頻的行為,可依法認定傳播淫穢物品罪;但對上傳含有王某個人信息的私密視頻的行為,應體現對特定被害人的保護,構成侮辱罪。同時,李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形,應適用公訴程序。9月25日,檢察機關以李某涉嫌侮辱罪、傳播淫穢物品罪向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提起公訴。

該案經不公開開庭審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以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判決宣告后,李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認定侮辱罪,依法嚴懲網絡暴力犯罪。對于行為人上傳至網絡空間的主要描繪性行為、宣揚色情屬性的私密視頻,應當認定為“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對于行為人上傳包含完整人臉信息、可準確識別特定自然人的私密視頻,且具有公然貶損他人人格或名譽的,應當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準確適用公訴程序,向“網黃者”亮劍。侮辱罪一般屬“告訴才處理”的自訴犯罪,但法律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對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行為,應當綜合侵害對象、動機目的、作案手段、信息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判定,符合公訴條件的案件,依法適用公訴程序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

網絡時代背景下,被偷拍、被上傳至網絡進而引發廣泛傳播的現象時有發生,公眾要加強個人信息、個人隱私等保護,依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五

王某某猥褻兒童、強制猥褻案

——通過網絡手段“隔空猥褻”實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為滿足個人性刺激,在某社交軟件上冒充未成年女性,通過軟件的自動推薦匹配功能結識低齡未成年人,然后從中尋找出女性網友進行關注或者打招呼,申請加入相關的學習群、作業群,騙取信任后以引誘、威脅等手段,要求被害人發送隱私部位照片供其觀看,共涉及全國15個省市的未成年被害人25名,其中不滿14周歲的兒童24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1名。經勘驗檢查,王某某手機中共保存涉案照片200余張、視頻20余段。

【檢察履職】

2022年1月15日,江蘇省江陰市公安局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偵查階段,江陰市檢察院提前介入,建議偵查機關及時調取與被告人手機號碼注冊賬戶相關聯的軟件后臺數據,查明涉案網絡虛擬身份與真實身份的對應性,收集固定其與被害人的網絡聊天記錄等證據。2022年3月7日,江陰市檢察院對王某某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準逮捕。同年9月2日,江陰市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依法提起公訴。2023年4月23日,江陰市法院依法以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

江陰市檢察院針對案件中反映出的某社交軟件在平臺注冊認證機制、用戶舉報處理以及對聊天內容審核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與開發運營公司溝通磋商、通報案件情況、了解算法技術原理,于2023年2月向該公司制發《檢察提示函》,從嚴格用戶注冊制度、完善平臺審核機制、落實強制報告義務等三個方面提示其承擔網絡保護責任、凈化未成年人上網環境。該公司收到《檢察提示函》后,主動與江陰市檢察院多次聯系,溝通整改事宜,于2023年3月28日書面回復整改落實情況:一是制定更加詳細的《未成年人內容管理規范》,建立包括未成年人用戶規則、涉未成年人不良內容規則等制度;二是增加注冊賬號的準入審核功能,阻止有違規或被舉報歷史的手機號碼重新注冊用戶,設置私信未成年人用戶色情信息、圖片的攔截模型;三是建立舉報快速處置機制,加強對涉未成年人軟色情、性誘導信息內容的處置力度。目前,已累計審核處理違規賬號2萬余個,圈定平臺風險用戶70余萬個。

【典型意義】

(一)依法準確認定“隔空猥褻”犯罪。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為滿足自己性欲,誘騙多名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送裸照,暴露身體隱私部位供其觀看,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應當以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二)督促網絡運營者依法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檢察機關堅持綜合司法保護,重點關注案件背后的網絡治理問題,靈活運用公益訴訟、檢察建議、檢察提示函等監督方式,推動互聯網企業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主體責任,消除違法犯罪風險和安全隱患,凈化未成年人上網環境,共同維護未成年人網絡合法權益。

【檢察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學校應加強對未成年人安全上網的教育,提高其防范網絡危害的自護意識和自護能力。廣大未成年人要培養健康上網的良好習慣,自覺遠離黃色、暴力等有毒有害信息,遇到危險及時報警,保護自己不受網絡犯罪侵害。

網絡服務提供者要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主體責任,發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消除違法犯罪風險和安全隱患,凈化未成年人上網環境。

案例六

呂某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離職人員遠程登錄科技公司服務器刪除數據

【基本案情】

呂某某系北京某科技公司的IT高級工程師,負責該公司網絡機房與服務器管理。2022年7月,呂某某從公司離職。因離職前曾與公司負責人員發生矛盾,呂某某懷恨在心。2023年5月18日晚,呂某某在家中使用其原有的管理員賬號和密碼,通過其本人手機登錄該公司的共享服務器賬戶,修改管理員密碼,并刪除共享服務器磁盤中的數據和操作日志。2023年5月19日,北京某科技公司發現大量工作數據丟失,影響正常工作開展,后為恢復數據共計花費12萬余元。

【檢察履職】

2023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呂某某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昌平區檢察院受理后,通過自行補充偵查,查明呂某某刪除數據的行為并未造成北京某科技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損壞或不能正常運行。同時,昌平區檢察院積極開展追贓挽損工作,引導嫌疑人家屬積極退賠被害公司損失,并取得被害公司諒解。

2023年9月27日,北京市昌平區檢察院對呂某某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提起公訴。2023年11月8日,北京市昌平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罰金三萬元。呂某某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一)準確適用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依法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呂某某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的數據進行了刪除操作,公安機關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移送審查起訴。經補充偵查查明,呂某某刪除的數據為公司共享服務器中的備份數據和操作日志,也并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造成實質性破壞或者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不應當認定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呂某某在離職后仍使用原有管理員賬號密碼非法登錄原公司服務器,且修改管理員密碼、刪除數據,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應當認定為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二)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案造成的經濟損失達12萬余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呂某某到案后雖然初期不認罪,但檢察機關在電子數據中發現關鍵證據,促使其從不認罪轉變為認罪認罰,由家屬代其積極賠償被害公司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呂某某系臨時起意犯罪,無前科劣跡,且離職后已有新工作。綜合考慮全部量刑情節,檢察機關對呂某某適時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依法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法院判決予以采納。

(三)檢察建議助力科創企業完善合規管理。該案案發與被害公司在數據與網絡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有重要關系,導致已離職員工可以使用原有賬號密碼登錄公司服務器賬戶并刪除數據。昌平區檢察院針對這一情況,及時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公司建立健全網絡數據安全保護體系,增強數據信息保護和網絡系統安全防范能力。該公司對檢察建議高度重視,迅速落實積極整改,對公司網絡數據安全情況進行策略優化。

【檢察官提醒】

員工離職時若有不滿或爭議,可以通過與公司協商、投訴、申請勞動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千萬不能一時沖動,為泄憤刪除或修改原公司數據,影響原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儲存在手機、電腦、服務器中的數據信息成為公司重要財產。科創企業應當建立嚴密的網絡數據安全保護體系、完善的網絡數據安全合規制度,加強對數據信息的制度管理和技術防護。

案例七

“開國少將”何克希肖像、名譽、榮譽

權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盜用英雄烈士肖像照片制作傳播網絡虛假信息

【基本案情】

何克希同志1929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55年在我國首次將官授銜儀式上,被授予少將軍銜,成為“開國少將”,并獲頒一級獨立自由勛章、一級解放勛章。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間,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通過各自的自媒體賬號制作并發布“中共歷史上最惡劣的十大叛徒”短視頻時,將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負面歷史人物的頭像。該短視頻發布后,在互聯網平臺上被大量瀏覽、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中,郭某某的快手號播放量達132萬余次;何某某的抖音號粉絲量達356萬余人,播放量達32萬余次;付某某的微信視頻號、抖音號播放量達1000余次。

【檢察履職】

2023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接到何克希同志近親屬反映的上述線索后,遂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調查,并同步開展線上取證與線下調查工作。依法向全網各短視頻平臺調取涉案賬號的人員身份信息、涉案視頻數據信息,派員分別前往河北、安徽、湖南等地詢問侵權人,對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事實和證據予以固定。同步搜集何克希同志的事跡證明材料,并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取得何克希同志近親屬支持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書面聲明。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區檢察院向杭州互聯網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三人分別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十五萬元。同年12月2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涉案三人各自在《法治日報》上刊登《致歉聲明》,并支付相應公益損害賠償金。目前,三人發布的涉案短視頻已刪除,涉案賬號已被封禁,相關賠償款項后續將用于何克希同志紀念設施維護和革命事跡宣傳等事項。

【典型意義】

(一)依法追究網絡侵權責任,承擔公益損害賠償金。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寶貴的歷史記憶和精神財富。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后,各侵權行為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根據過錯程度、影響范圍、侵害情節,承擔數額不等的公益損害賠償金,用于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維護和革命事跡宣傳,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用檢察公益訴訟捍衛英雄烈士名譽尊嚴。

(二)依法處理網絡虛假信息,推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為博取網民關注,賺取網絡流量,大型網絡平臺中各類張冠李戴、胡編亂造的信息層出不窮。檢察機關通過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明確網絡自媒體對所發布信息的審查義務,發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網絡虛假信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為推進網絡虛假信息的綜合治理,打造清朗的網絡空間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檢察官提醒】

自媒體時代,人人皆可創作。作為自媒體博主,尤其是粉絲量眾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博主,應確保發布信息的客觀真實,不得發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網絡虛假信息。對包含嚴重負面評價的內容,更應盡到審慎核實義務。讓英雄名譽和榮譽蒙塵,往往只需要一張不經核實的照片和一段數十秒的“爆款”短視頻。在流量可變現的互聯網時代,廣大自媒體博主應自覺樹立法律意識,切不可為吸引眼球、賺取流量,損害社會個人、群體,甚至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整治互聯網短視頻

傳播虛假信息行政公益訴訟案

——通過篡改官方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視頻,制作并發布“反催收”短視頻廣告

【基本案情】

2023年以來,廣東瑞某法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公司)注冊某互聯網平臺視頻號“某某要解決問題”“瑞某法務”,為招攬債務咨詢服務,從互聯網下載官方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新聞發布會等視頻,消除原音后編輯配音,通過視頻號發布關于貸款逾期、債務優化咨詢等內容的“反催收”短視頻近20條,制造出廣告播放信息是來源于官方新聞發布的假象。經比對原始視頻,被違法使用形象的國家工作人員涉及政府機關、司法機關等,部分短視頻瀏覽轉發量較大,如2023年6月8日發布的某視頻轉發量已達5099次、獲點贊911次、獲收藏1105次,且視頻聲明為原創。

【檢察履職】

2023年6月,廣東省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根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關于管轄的規定,由廣東省檢察院領辦,統籌指導廣東省佛山市檢察院(以下簡稱佛山市院)和深圳市檢察院(以下簡稱深圳市院)依法辦理,開展跨區域協作調查取證。

佛山市院經調查查明,瑞某公司通過視頻號發布含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的經過編輯配音的短視頻,用于宣傳公司“反催收”業務,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的規定。佛山市院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磋商函》,督促調查核實違法情形并依法處理。同年10月8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瑞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25萬元,均已執行完畢。

深圳市院經調查查明,根據《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平臺作為經營服務平臺應當對涉案賬號以及類似違法營銷問題履行管理職責。深圳市院遂向當地網信部門移送證據材料及研判意見,督促其依法辦理。截至2023年7月18日,網信部門已督促平臺企業深入清理涉案相關視頻號動態241條,清理相關違規內容共4.7萬余條,處置違規賬號3845個。同時,健全長效審核管理機制,從嚴處置無資質、視頻布景假借與電視新聞節目相同或相似布景等違規賬號。

【典型意義】

(一)以檢察公益訴訟推動網絡虛假信息源頭治理。檢察機關注重精準、規范監督,以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違法性為切入點,進一步查明公益損害事實,明確行政違法行為。同時,突出公益訴訟的督促性、協同性,通過磋商等方式督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網信部門依法履職、協同聯動,集中整治互聯網短視頻傳播虛假信息亂象,以個案辦理推動類案監督促進綜合治理。

(二)以檢察一體化機制破解跨區域辦案難題。廣東省檢察院在厘清違法情形的基礎上統籌指揮、分案辦理,與佛山、深圳檢察機關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督促兩地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涉案公司和互聯網平臺積極整改,及時清理違規內容,實現跨地域、多部門協同推動網絡空間治理。

【檢察官提醒】

因互聯網貸款逾期無法歸還現象滋生的“反催收組織”,一般宣稱提供債務歸還服務,收取高額服務費,部分涉嫌構成詐騙犯罪。為推廣業務,吸引客流,涉案公司非法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視頻資料編輯制作短視頻,并通過互聯網平臺發布,不僅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公信力,而且極易使公眾因陷入錯誤認識而導致財產權益損失。廣大群眾應當合理借貸,理性消費,不輕信“幫助逃避還貸”的網絡騙局,同時保護好身份證和銀行卡等個人信息,謹防成為詐騙犯罪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