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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警方發布2019度十大黑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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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龍南李某俊、劉某等人“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9年初,經縝密偵查,贛州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聯合發力,集結100余名警力兵分多路,成功搗毀龍南縣李某俊、劉某等人特大新型網絡“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舉抓獲涉案人員50人。
2017年9月以來,李某俊、劉某等人先后運作“順風貸”“紅蟻貸”和“有得花”等網絡平臺實施放貸行為,招募、吸收、糾結多人為其軟暴力催收貸款,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案件涉及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致使4.3萬人受害,詐騙數額累計5100余萬元,被公安部列為了督辦案件和2019年度全國“套路貸”十大典型案例。
02
于都鐘輝等5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2年以來,以鐘輝為組織、領導者,以熊清、劉駿等9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鐘君華、任章福等40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于都縣城及周邊鄉鎮,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害公務、暴力催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共致1人死亡、重傷2人、輕傷15人、輕微傷47人,損毀財物價值達9萬余元。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方式控制地下賭場、強行在娛樂場所“看場子”、插手債務糾紛、擺平“事務”等,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的安全感,極大地影響了群眾的生產、生活及社會公共秩序。
經偵查,該案共查扣涉黑資產140.2萬元,破獲刑事案件47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11個罪名。2019年9月10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罪名判處涉黑組織頭目鐘輝無期徒刑,判處骨干成員林志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曾偉無期徒刑,其余47名涉黑組織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03
會昌羅某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2年至2014年,羅某插手站塘鄉、麻州鎮的河道采砂行業,為大肆非法斂財,以籠絡、豢養等手段網羅糾集其侄子羅某山、羅某東及兒子羅某帆、本鄉同族人員羅某衛、羅某武等人,結伙盤踞在會昌縣站塘鄉、麻州鎮,肆意逞兇,為非作歹,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強迫交易、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強取豪奪,稱霸一方,形成了以羅某為首,以羅某山、羅某東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通過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一審法院以數罪并罰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88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04
崇義劉某明等18人黑社會組織案
2019年7月30日,崇義警方偵辦的劉某明、劉某海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在崇義縣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劉某明、劉某海分別獲刑25年、19年。
經查,劉某明、劉某海從2000年開始混跡于崇義縣,通過串通投標、欺騙等手段獲得山場經營權后,通過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行為,獲得不法利益,完成資本積累。2006年以來,劉某明、劉某海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逐漸形成以劉某明、劉某海為組織、領導者,以劉某拓、陳某福、吳某凌等為積極參與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劉某明、劉某海通過發工資、給紅利、資助生活等方式籠絡人心,維系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形成一定的經濟實力;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和利用組織勢力、影響,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有組織地實施違法行為20起,大肆進行搶劫、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共52起,致2人輕傷,4人輕微傷。該組織多年來為非作惡,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05
南康區胡偉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8年,南康警方在梳理治安案件中,一起疑似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案件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經警方深入了解偵查,發現了一個人數眾多、結構穩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紀律嚴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經查,該團伙主要在南康范圍內實施暴力收債、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一審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胡偉有期徒刑18年9個月,沒收財產50萬元,罰金18萬元。
06
贛縣賴某海等1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贛縣警方成功打掉了一個以賴某海為頭目,長期盤踞在贛縣區梅林鎮、湖江鎮等地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抓獲犯罪嫌疑人18名,破獲刑事案件15起。
經查,2011年以來,賴某海糾集了以贛縣區湖江籍為主的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等16人,在贛縣城區及周邊鄉鎮開設4個賭場,從中抽頭漁利,同時利用組織的勢力大肆高息放貸,采取暴力、威脅、非法拘禁等手段獲取高額利息,整個組織共非法獲利500余萬元。為壯大聲威,維護組織利益,賴某海安排賴某雪、余某建、潘某等人統一購置砍刀、棍棒,有組織的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致數十人受傷,財物嚴重受損,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9年7月23日,經會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判處賴建海等13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共計756萬元人民幣。
07
章貢區“沙河幫”涉黑案
2015年以來,劉某玲通過在贛州市章貢區沙河鎮、沙石鎮、贛州市南康區龍嶺鎮、高校園區周邊等地開設賭場,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劉某玲為組織者、領導者,吳某茂、陳某淺、許某翔、李某春、李某軍為積極參加者,黎某貴、陳某強、陳甲、陳乙、李某青、廖某恩、陳丙、王某、劉某芫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沙河幫”。
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劉某玲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某茂等14名被告人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判處十八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08
寧都何某華等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04年至2013年間,何某華通過承包工程、經營果園等,獲得較大利益,完成其個人的資本原始積累。為樹立個人地位、獲取非法利益,何某華于2013年3月15日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了江西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本人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糾結何某明、何良某、何明某等社會閑散人員為其所用,爾后以公司名義在青塘鎮圩鎮周邊大肆倒賣土地,聚集人員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何某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非法倒賣120.11畝土地的使用權,非法獲利8728.09萬元。以何某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實施了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農用地、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窩藏等16起犯罪和14起違法活動。2019年12月31日,法院依法對何某華、何良某等9名被告人公開宣判,何某華獲刑十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五十五萬元。
09
經開區朱某文等人“墓霸”案
2019年9月,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偵辦朱某文等人“墓霸”案正式宣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朱某文等4人十四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31萬元至5.1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沒收朱某文財產2200萬元,沒收、追繳朱某文違法所得約2139萬元。
經查,朱某文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先后籠絡了朱某良與董某龍,又豢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董某龍及其手下發展壯大為己所用。自2011年以來,朱某文、朱某良、廖某俊、董某龍等人在贛州經開區鳳崗鎮峨眉村多次阻撓工程施工建設,通過多起尋釁滋事實施強迫交易行為,強拿硬要工程,將政府民生工程的峨眉公益性公墓區通過非法手段占為己有,將其改變成了實質上的經營性公墓;欺瞞政府、欺壓百姓,破壞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利用峨眉公墓區搜刮“民脂民膏”,攫取了巨額非法經濟利益;通過串通投標等非法手段,基本壟斷了峨眉村的各項涉農扶貧工程建設,侵蝕基層政權,形成了以朱某文為糾集者,朱某良、董某龍、廖某俊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非法經營、非法占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
10
石城趙某水等人“氣霸”案
2018年11月15日,市公安局組織指揮石城縣公安局在“颶風行動”中對趙某水、賴某根等黑惡勢力涉案嫌疑人進行統一集中收網,一舉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成功鏟除一個涉及民生領域壟斷液化氣供應的“氣霸”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當地氣價直降10元。
經查,2013年11月,趙某水、賴某根、廖某海、黃某等人協商,決定將各自經營的液化氣站聯合,組成石城液化氣聯合經營體(以下簡稱“聯營體”),實行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分配利潤。自2015年起,因寧都縣、南豐縣等地的液化氣價格比石城縣更低,有部分石城居民駕車攜鋼瓶去外縣充裝液化氣,致使石城液化氣聯營體的液化氣銷量下降,利益受損。趙某水便召集組織成員開會決定由賴某根牽頭負責巡查,其他成員協助。自2015年至2018年11月期間,“聯合體”多次組織人員上路對外出本市寧都縣、撫州市南豐縣等地購買充裝液化氣的石城居民進行蹲守、追逐、攔截,以威脅、毆打、扣押車輛和液化氣鋼瓶、交納保證金等方式強迫他人到聯營體下屬的液化氣站購買充裝液化氣,該犯罪集團通過強迫交易非法獲利人民幣9690109.29元。
石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后,各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贛州公安)
贛州城投
贛州土地置業
贛州建工集團
民晟實業公司
紀檢舉報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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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南李某俊、劉某等人“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9年初,經縝密偵查,贛州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聯合發力,集結100余名警力兵分多路,成功搗毀龍南縣李某俊、劉某等人特大新型網絡“套路貸”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舉抓獲涉案人員50人。
2017年9月以來,李某俊、劉某等人先后運作“順風貸”“紅蟻貸”和“有得花”等網絡平臺實施放貸行為,招募、吸收、糾結多人為其軟暴力催收貸款,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案件涉及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致使4.3萬人受害,詐騙數額累計5100余萬元,被公安部列為了督辦案件和2019年度全國“套路貸”十大典型案例。
02
于都鐘輝等50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2年以來,以鐘輝為組織、領導者,以熊清、劉駿等9人為積極參加者,以鐘君華、任章福等40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于都縣城及周邊鄉鎮,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妨害公務、暴力催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共致1人死亡、重傷2人、輕傷15人、輕微傷47人,損毀財物價值達9萬余元。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方式控制地下賭場、強行在娛樂場所“看場子”、插手債務糾紛、擺平“事務”等,嚴重影響了當地群眾的安全感,極大地影響了群眾的生產、生活及社會公共秩序。
經偵查,該案共查扣涉黑資產140.2萬元,破獲刑事案件47起,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11個罪名。2019年9月10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罪名判處涉黑組織頭目鐘輝無期徒刑,判處骨干成員林志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曾偉無期徒刑,其余47名涉黑組織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九至一年六個月不等。
03
會昌羅某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2年至2014年,羅某插手站塘鄉、麻州鎮的河道采砂行業,為大肆非法斂財,以籠絡、豢養等手段網羅糾集其侄子羅某山、羅某東及兒子羅某帆、本鄉同族人員羅某衛、羅某武等人,結伙盤踞在會昌縣站塘鄉、麻州鎮,肆意逞兇,為非作歹,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強迫交易、非法采礦等違法犯罪活動,強取豪奪,稱霸一方,形成了以羅某為首,以羅某山、羅某東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通過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一審法院以數罪并罰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88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04
崇義劉某明等18人黑社會組織案
2019年7月30日,崇義警方偵辦的劉某明、劉某海等1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在崇義縣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劉某明、劉某海分別獲刑25年、19年。
經查,劉某明、劉某海從2000年開始混跡于崇義縣,通過串通投標、欺騙等手段獲得山場經營權后,通過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行為,獲得不法利益,完成資本積累。2006年以來,劉某明、劉某海糾集社會閑散人員,逐漸形成以劉某明、劉某海為組織、領導者,以劉某拓、陳某福、吳某凌等為積極參與者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定的組織紀律和活動規約,劉某明、劉某海通過發工資、給紅利、資助生活等方式籠絡人心,維系組織;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形成一定的經濟實力;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和利用組織勢力、影響,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威懾,有組織地實施違法行為20起,大肆進行搶劫、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共52起,致2人輕傷,4人輕微傷。該組織多年來為非作惡,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05
南康區胡偉等1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18年,南康警方在梳理治安案件中,一起疑似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案件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經警方深入了解偵查,發現了一個人數眾多、結構穩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紀律嚴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經查,該團伙主要在南康范圍內實施暴力收債、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一審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胡偉有期徒刑18年9個月,沒收財產50萬元,罰金18萬元。
06
贛縣賴某海等1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贛縣警方成功打掉了一個以賴某海為頭目,長期盤踞在贛縣區梅林鎮、湖江鎮等地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抓獲犯罪嫌疑人18名,破獲刑事案件15起。
經查,2011年以來,賴某海糾集了以贛縣區湖江籍為主的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等16人,在贛縣城區及周邊鄉鎮開設4個賭場,從中抽頭漁利,同時利用組織的勢力大肆高息放貸,采取暴力、威脅、非法拘禁等手段獲取高額利息,整個組織共非法獲利500余萬元。為壯大聲威,維護組織利益,賴某海安排賴某雪、余某建、潘某等人統一購置砍刀、棍棒,有組織的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致數十人受傷,財物嚴重受損,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巨大的心理恐慌,嚴重破壞了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19年7月23日,經會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判處賴建海等13人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共計756萬元人民幣。
07
章貢區“沙河幫”涉黑案
2015年以來,劉某玲通過在贛州市章貢區沙河鎮、沙石鎮、贛州市南康區龍嶺鎮、高校園區周邊等地開設賭場,糾集、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吸毒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劉某玲為組織者、領導者,吳某茂、陳某淺、許某翔、李某春、李某軍為積極參加者,黎某貴、陳某強、陳甲、陳乙、李某青、廖某恩、陳丙、王某、劉某芫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沙河幫”。
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劉某玲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7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某茂等14名被告人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判處十八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08
寧都何某華等9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04年至2013年間,何某華通過承包工程、經營果園等,獲得較大利益,完成其個人的資本原始積累。為樹立個人地位、獲取非法利益,何某華于2013年3月15日以他人名義注冊成立了江西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其本人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糾結何某明、何良某、何明某等社會閑散人員為其所用,爾后以公司名義在青塘鎮圩鎮周邊大肆倒賣土地,聚集人員實施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以何某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非法倒賣120.11畝土地的使用權,非法獲利8728.09萬元。以何某華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共實施了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非法占用農用地、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窩藏等16起犯罪和14起違法活動。2019年12月31日,法院依法對何某華、何良某等9名被告人公開宣判,何某華獲刑十八年,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一千零五十五萬元。
09
經開區朱某文等人“墓霸”案
2019年9月,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偵辦朱某文等人“墓霸”案正式宣判。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串通投標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朱某文等4人十四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31萬元至5.1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沒收朱某文財產2200萬元,沒收、追繳朱某文違法所得約2139萬元。
經查,朱某文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先后籠絡了朱某良與董某龍,又豢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董某龍及其手下發展壯大為己所用。自2011年以來,朱某文、朱某良、廖某俊、董某龍等人在贛州經開區鳳崗鎮峨眉村多次阻撓工程施工建設,通過多起尋釁滋事實施強迫交易行為,強拿硬要工程,將政府民生工程的峨眉公益性公墓區通過非法手段占為己有,將其改變成了實質上的經營性公墓;欺瞞政府、欺壓百姓,破壞政府公信力及政府形象,利用峨眉公墓區搜刮“民脂民膏”,攫取了巨額非法經濟利益;通過串通投標等非法手段,基本壟斷了峨眉村的各項涉農扶貧工程建設,侵蝕基層政權,形成了以朱某文為糾集者,朱某良、董某龍、廖某俊為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強迫交易、串通投標、非法經營、非法占用農用地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犯罪團伙。
10
石城趙某水等人“氣霸”案
2018年11月15日,市公安局組織指揮石城縣公安局在“颶風行動”中對趙某水、賴某根等黑惡勢力涉案嫌疑人進行統一集中收網,一舉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成功鏟除一個涉及民生領域壟斷液化氣供應的“氣霸”黑惡勢力犯罪團伙。當地氣價直降10元。
經查,2013年11月,趙某水、賴某根、廖某海、黃某等人協商,決定將各自經營的液化氣站聯合,組成石城液化氣聯合經營體(以下簡稱“聯營體”),實行統一經營、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分配利潤。自2015年起,因寧都縣、南豐縣等地的液化氣價格比石城縣更低,有部分石城居民駕車攜鋼瓶去外縣充裝液化氣,致使石城液化氣聯營體的液化氣銷量下降,利益受損。趙某水便召集組織成員開會決定由賴某根牽頭負責巡查,其他成員協助。自2015年至2018年11月期間,“聯合體”多次組織人員上路對外出本市寧都縣、撫州市南豐縣等地購買充裝液化氣的石城居民進行蹲守、追逐、攔截,以威脅、毆打、扣押車輛和液化氣鋼瓶、交納保證金等方式強迫他人到聯營體下屬的液化氣站購買充裝液化氣,該犯罪集團通過強迫交易非法獲利人民幣9690109.29元。
石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一審判決后,各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贛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