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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
江西法院發布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11-06

1.九江市朱志模等3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依法嚴懲農村黑惡勢力,鞏固農村基層政權

2.安義縣施慧江等18人犯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依法嚴懲“校園貸”,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3.占輝富等2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4.鷹潭市吳好生等1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5.安福縣李志華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財產執行案——堅持“打財斷血”與保障民生并重

6.宜春市李杰峰、李一新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財產執行案——堅持精準甄別,依法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

 

案例1

九江市朱志模等3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

——依法嚴懲農村黑惡勢力,鞏固農村基層政權

 

基本案情

2000年左右,被告人朱志模等人通過入股瑞昌市朱湖黃砂公司在長江采砂,獲得高額利潤。2001年因國家禁止在長江非法采砂,為繼續獲取非法采砂利益,朱志模帶領組織成員,唆使瑞昌市碼頭鎮朱湖村村民聚眾沖擊瑞昌市碼頭鎮人民政府,由此提升了朱志模在朱湖村的地位和影響力。朱志模在2004年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幫助,通過違規手段擔任朱湖村委會主任,同年其組織6名組織成員和部分朱湖村干部,向外來采砂船強行收取“資源費”共計18萬余元,以朱志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斷成長、發展、壯大,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采礦、妨害公務、強迫交易、聚眾斗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其“保護傘”,稱霸一方。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朱志模后擔任朱湖村黨支部書記,違規發展組織成員入黨,安排組織成員在村委會任職,把持、操縱、侵蝕基層政權近15年。

裁判結果

江西省彭澤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挪用資金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朱志模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33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五十七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其中對2名骨干分子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全案判決追繳違法所得或違法收益共1272萬余元。

2020年9月3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被告人朱志模通過違規手段獲取政治身份,逐步提升其本人社會影響力,網羅組織成員,逐漸形成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通過安排組織成員入黨、在村委會任職等方式,長期侵蝕、把持基層政權;又以基層組織政權為依托,成立老鼠尾砂石經營站為掩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控制的影響力強攬工程,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同時,通過拉攏、腐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倚靠其自身的政治身份,庇護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對當地的政治民主、經濟秩序、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

該案是省掃黑辦掛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對以朱志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依法嚴懲,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黑惡勢力,鞏固基層政權,凈化基層政治生態環境,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及當家作主權利,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堅定決心。

 

案例2

安義縣施慧江等18人犯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

——依法嚴懲“校園貸”,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施慧江、何康二人通過支付“工資”“提成”等方式,先后糾集多人,分工合作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實施“套路貸”,勒索錢財,逐步形成了以施慧江、何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在放貸過程中,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對外以“無抵押”“迅速放款”等宣傳為誘餌,利用在校大學生分辨能力低、社會經驗淺、不敢告訴家人等心理,以“行業規矩”為由,向借款人索要身份證照片、手機通訊錄、學信網賬號和密碼等個人信息,騙取被害人在“同信緣”“存證云”等借貸平臺簽訂與實際借款情況不符的電子借款協議,通過設置收取“砍頭息”“續期費”“逾期費”等費用虛高債務。在借款逾期后,施慧江、何康指使集團成員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甚至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借款人及其親友施壓、騷擾、威脅,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利息、續期費、逾期費等非法債務。

以施慧江、何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及本案其他被告人以“套路貸”方式,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涉案金額累計達107余萬元,嚴重擾亂了校園教學秩序和在校學生學習、生活環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施慧江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判處另一首要分子何康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

“校園貸”大多具有額度小、期限短、周轉快的特點,看似有利于學生解決燃眉之急,但大部分在校學生金融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易陷入違法犯罪分子設置的“套路”陷阱而遭受財產甚至人身損害,由“校園貸”引發的學生荒廢學業甚至自殺的事件屢屢發生,帶來嚴重的社會后果。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安義縣人民法院在依法打擊“校園貸”、公正審理此案的同時,針對案件中發現的學生管理、法制宣傳、行業監管等方面漏洞,及時向相關受害人所在學校、教育局、網信辦、金融辦、司法局等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將依法嚴懲黑惡犯罪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徹底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從源頭上防范黑惡勢力犯罪,有效維護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案例3

占輝富等2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

——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基本案情

上世紀90年代,被告人占輝富混跡社會,先后兩次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出獄后繼續混社會。2008年2月8日,占輝富為樹立非法權威,插手他人糾紛,糾集多人在上饒市信州區某KTV持刀砍殺他人,致使4人受傷,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以占輝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為擴大組織勢力,占輝富及骨干成員應露軍(2015年11月22日因拒捕被擊斃)等人不斷招收、吸納其他骨干成員、“馬仔”,逐步建立起以占輝富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利用其勢力和影響,破壞基層組織建設,壟斷新農村建設工程項目資源,形成稱霸一方的強勢地位。占輝富帶領組織成員通過非法開設賭場、在賭場放高利貸、賭博等方式,攫取經濟利益。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非法利益,該組織在上饒市信州區、上饒縣及周邊區域范圍內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采礦、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26起,組織性違法活動12起,致1人死亡、1人重傷、多人輕傷,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當地群眾心理恐慌和公眾安全感下降。

判決結果 

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采礦罪、搶劫罪等12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占輝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7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服判,不上訴。檢察機關亦無抗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對被告人占輝富的死緩判決。

典型意義

占輝富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涉案人數多、社會影響大,廣受各方關注。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積極探索涉黑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到充分論證、依法適用。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心理困惑等方面,有針性地開展釋法說理,使被告人對其行為有清晰認識,同時積極宣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把握認罪認罰從寬的幅度,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及時幫助被害人家屬解決后顧之憂,最終促成被告人在庭前會議上全部認罪認罰。因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一審宣判后,27名被告人全部認罪認罰,無一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被害人家屬主動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申請,并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贈送錦旗表示感謝,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4

    鷹潭市吳好生等19人犯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

——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鷹潭市余江區馬荃鎮漁業居委會(俗稱“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護漁業資源為名成立了名為“護港隊”的非法組織,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吳好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把持基層政權,以暴力或在社會上的暴力名聲為依托,在馬荃鎮、余江城區、龍虎山、白塔河沿線大肆開設賭場,插手工程,欺壓群眾,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采礦、聚眾斗毆、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吳好生等人組織、領導、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勒索私人財物;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糾集他人毆打、恐嚇他人;非法采礦;聚眾斗毆,致一人重傷;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國家補助。

裁判結果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好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檢察機關亦無抗訴。

典型意義

以吳好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組織成員多、作惡罪行多、被害群眾多,作案跨度時間長等特點。案件進入審判環節后,法院精心組織,精細審理,精準懲處,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一是全案認罪認罰,做到了對全案被告人既依法嚴懲,又罰當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無一人上訴。二是審判執行高效,審理用時僅用45天,判決生效三日內,追繳、退賠、罰金等共計588萬元,執行標的額全部執行到位。三是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全部獲退賠,得到當地群眾的充分肯定和廣泛贊揚。四是實現了“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該案在庭審同時進行網絡直播,在線點擊量超過174萬人次,充分發揮了法治宣傳和教育功能。

 

案例5

安福縣李志華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

財產執行案

——堅持“打財斷血”與保障民生并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華等2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一案,安福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志華等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一個月不等的刑罰,李志華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8名被告人并處罰金。2020年4月29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執行結果

目前已執行李志華個人財產1432萬余元,追繳違法所得1094萬余元,執行罰金99萬元,實物上繳李志華的別墅348萬余元以及公司股權、孳息1176萬余元,合計4150萬余元。

典型意義

安福縣法院在堅持“深挖徹查”“黑財清底”的原則下,充分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圍繞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最大限度減少對民營企業經營、民生工程進度的影響,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依法打財斷血和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李志華在安福縣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投資占股50%。其他投資人對司法機關如何處置公司財產心存顧慮。該企業人員日常管理不嚴格、財務會計賬目混亂,采取常規措施進行評估、拍賣或向應收款對象協助執行,執行過程必定漫長,也很可能導致公司停產停業。該院向縣委以及縣委政法委匯報后,得到大力支持,將李志華在該公司50%的股份及投資收益移交縣國資辦,縣政府抄告縣城控集團國有持股與其他股東共同經營,為企業注入了強大的新鮮活力,同時依法區分李志華在該公司的投資、收益與其他股東的財產,切實保障案外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對企業發展充滿信心和希望,有效保障企業發展的穩定性,防止了公司職工失業,依法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依法打財斷血和保障民生工程順利推進。李志華在工程項目上的投資已物化在建設工程上,工程按進度撥款,如強制扣劃勢必影響工程進度,甚至拖欠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資,影響民生工程,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該院積極向縣委及縣委政法委匯報,得到縣政府支持,在不影響民生工程施工的前提下,依法追繳被執行人李志華在工程中的投資及收益。此舉既保障了民生工程的順利推進,避免了涉案工程的民工工資、工程材料款給付困難的情形,有效防止了不穩定情況的發生,又如期完成“黑財清底”目標任務。

 

案例6

宜春市李杰峰、李一新等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財產執行案

——堅持精準甄別,依法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杰峰、李一新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等罪一案,萬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一新等24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3035萬元;對犯罪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責令退賠。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對李一新等人判處財產刑及附帶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

執行結果

該案立案執行后,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已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240.83萬元、房產2處、車輛4輛、公司股權6起外,萬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另查封、凍結銀行存款6.48萬元、房產9處、農商銀行股權1起、林權1起、公司股權2起。該案對已查控財產均處置完畢,財產處置率100%,共執行到位金額5478.16萬元。

典型意義

萬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堅持依法甄別、分類處置,“黑財清底”工作成效顯著。一是注重對案外共有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處置涉李杰峰、李一新、李某等5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9處房產時,考慮到共有房產不可分割性及共有權人財產權益,向當地稅務部門發出詢價函,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在征詢共有權人同意以該參考價購買被執行人份額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由共有權人購買,迅速處置房產9處。二是注重對案外人公司股權的保護。在處置公司股權時,依法甄別、精準執行,準確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如在執行李杰峰持有的某木業公司股權時,查明李杰峰在該公司的工商登記股權為68.5%,但實際占股為55.5%,其中蔡某等4人于2003年公司創立時就已實際出資,所占股權為13%,全部由李杰峰代持。執行法官在查明事實后,依法剔除了4人的股權。在處置李杰峰由他人代持的某房產開發公司2.88%股權時,因李杰峰為隱名股東,不宜對該公司的股權價值審計、評估,法院向公司發出詢價函,該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凈資產評估報告》,執行到位328.32萬元,同時返還其他股權人的合法股權。三是注重對被執行人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江西省當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標準,依法保障了李杰峰等5名被執行人的小孩撫養費63.14萬元。例如,李杰峰婚后生育子女三人,按三名子女以戶口登記出生年月為準,從李杰峰被刑事拘留起計算到各子女年滿18歲止,李杰峰應承擔三名子女的撫養費共計42.77萬元,依法保障了被執行人李杰峰的小孩撫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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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發布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1-11-06

1.九江市朱志模等3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依法嚴懲農村黑惡勢力,鞏固農村基層政權

2.安義縣施慧江等18人犯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依法嚴懲“校園貸”,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3.占輝富等2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4.鷹潭市吳好生等1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5.安福縣李志華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財產執行案——堅持“打財斷血”與保障民生并重

6.宜春市李杰峰、李一新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財產執行案——堅持精準甄別,依法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

 

案例1

九江市朱志模等34人犯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

——依法嚴懲農村黑惡勢力,鞏固農村基層政權

 

基本案情

2000年左右,被告人朱志模等人通過入股瑞昌市朱湖黃砂公司在長江采砂,獲得高額利潤。2001年因國家禁止在長江非法采砂,為繼續獲取非法采砂利益,朱志模帶領組織成員,唆使瑞昌市碼頭鎮朱湖村村民聚眾沖擊瑞昌市碼頭鎮人民政府,由此提升了朱志模在朱湖村的地位和影響力。朱志模在2004年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幫助,通過違規手段擔任朱湖村委會主任,同年其組織6名組織成員和部分朱湖村干部,向外來采砂船強行收取“資源費”共計18萬余元,以朱志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不斷成長、發展、壯大,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采礦、妨害公務、強迫交易、聚眾斗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作為其“保護傘”,稱霸一方。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朱志模后擔任朱湖村黨支部書記,違規發展組織成員入黨,安排組織成員在村委會任職,把持、操縱、侵蝕基層政權近15年。

裁判結果

江西省彭澤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挪用資金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朱志模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33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五十七萬元至二萬元不等罰金,其中對2名骨干分子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十萬元。全案判決追繳違法所得或違法收益共1272萬余元。

2020年9月3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被告人朱志模通過違規手段獲取政治身份,逐步提升其本人社會影響力,網羅組織成員,逐漸形成以其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層級分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通過安排組織成員入黨、在村委會任職等方式,長期侵蝕、把持基層政權;又以基層組織政權為依托,成立老鼠尾砂石經營站為掩護,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利用非法控制的影響力強攬工程,欺壓百姓,稱霸一方;同時,通過拉攏、腐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倚靠其自身的政治身份,庇護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對當地的政治民主、經濟秩序、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

該案是省掃黑辦掛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對以朱志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依法嚴懲,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決打擊黑惡勢力,鞏固基層政權,凈化基層政治生態環境,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及當家作主權利,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的堅定決心。

 

案例2

安義縣施慧江等18人犯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

——依法嚴懲“校園貸”,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施慧江、何康二人通過支付“工資”“提成”等方式,先后糾集多人,分工合作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實施“套路貸”,勒索錢財,逐步形成了以施慧江、何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在放貸過程中,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對外以“無抵押”“迅速放款”等宣傳為誘餌,利用在校大學生分辨能力低、社會經驗淺、不敢告訴家人等心理,以“行業規矩”為由,向借款人索要身份證照片、手機通訊錄、學信網賬號和密碼等個人信息,騙取被害人在“同信緣”“存證云”等借貸平臺簽訂與實際借款情況不符的電子借款協議,通過設置收取“砍頭息”“續期費”“逾期費”等費用虛高債務。在借款逾期后,施慧江、何康指使集團成員采取電話短信“轟炸”、編輯侮辱信息、PS恐嚇圖片甚至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借款人及其親友施壓、騷擾、威脅,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利息、續期費、逾期費等非法債務。

以施慧江、何康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及本案其他被告人以“套路貸”方式,在一年多的時間內,實施敲詐勒索犯罪38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涉案金額累計達107余萬元,嚴重擾亂了校園教學秩序和在校學生學習、生活環境,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裁判結果

法院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依法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施慧江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萬元;判處另一首要分子何康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相應刑罰。

典型意義

“校園貸”大多具有額度小、期限短、周轉快的特點,看似有利于學生解決燃眉之急,但大部分在校學生金融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易陷入違法犯罪分子設置的“套路”陷阱而遭受財產甚至人身損害,由“校園貸”引發的學生荒廢學業甚至自殺的事件屢屢發生,帶來嚴重的社會后果。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安義縣人民法院在依法打擊“校園貸”、公正審理此案的同時,針對案件中發現的學生管理、法制宣傳、行業監管等方面漏洞,及時向相關受害人所在學校、教育局、網信辦、金融辦、司法局等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將依法嚴懲黑惡犯罪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徹底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從源頭上防范黑惡勢力犯罪,有效維護安全和諧的校園環境,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案例3

占輝富等27人犯組織、領導、參加

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

——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正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基本案情

上世紀90年代,被告人占輝富混跡社會,先后兩次因犯搶劫罪被判刑,出獄后繼續混社會。2008年2月8日,占輝富為樹立非法權威,插手他人糾紛,糾集多人在上饒市信州區某KTV持刀砍殺他人,致使4人受傷,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以占輝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步形成。為擴大組織勢力,占輝富及骨干成員應露軍(2015年11月22日因拒捕被擊斃)等人不斷招收、吸納其他骨干成員、“馬仔”,逐步建立起以占輝富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利用其勢力和影響,破壞基層組織建設,壟斷新農村建設工程項目資源,形成稱霸一方的強勢地位。占輝富帶領組織成員通過非法開設賭場、在賭場放高利貸、賭博等方式,攫取經濟利益。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非法利益,該組織在上饒市信州區、上饒縣及周邊區域范圍內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開設賭場、非法采礦、強迫交易、非法持有槍支、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26起,組織性違法活動12起,致1人死亡、1人重傷、多人輕傷,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管理秩序,造成當地群眾心理恐慌和公眾安全感下降。

判決結果 

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采礦罪、搶劫罪等12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占輝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7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服判,不上訴。檢察機關亦無抗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對被告人占輝富的死緩判決。

典型意義

占輝富等27名被告人涉黑案涉案人數多、社會影響大,廣受各方關注。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積極探索涉黑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到充分論證、依法適用。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心理困惑等方面,有針性地開展釋法說理,使被告人對其行為有清晰認識,同時積極宣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把握認罪認罰從寬的幅度,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及時幫助被害人家屬解決后顧之憂,最終促成被告人在庭前會議上全部認罪認罰。因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一審宣判后,27名被告人全部認罪認罰,無一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被害人家屬主動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申請,并向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贈送錦旗表示感謝,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4

    鷹潭市吳好生等19人犯組織、領導、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案

——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基本案情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鷹潭市余江區馬荃鎮漁業居委會(俗稱“董家洲”)部分村民以保護漁業資源為名成立了名為“護港隊”的非法組織,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吳好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把持基層政權,以暴力或在社會上的暴力名聲為依托,在馬荃鎮、余江城區、龍虎山、白塔河沿線大肆開設賭場,插手工程,欺壓群眾,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開設賭場、非法采礦、聚眾斗毆、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吳好生等人組織、領導、參加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勒索私人財物;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交易;糾集他人毆打、恐嚇他人;非法采礦;聚眾斗毆,致一人重傷;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國家補助。

裁判結果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好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檢察機關亦無抗訴。

典型意義

以吳好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具有組織成員多、作惡罪行多、被害群眾多,作案跨度時間長等特點。案件進入審判環節后,法院精心組織,精細審理,精準懲處,實現“三個效果”相統一。一是全案認罪認罰,做到了對全案被告人既依法嚴懲,又罰當其罪。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無一人上訴。二是審判執行高效,審理用時僅用45天,判決生效三日內,追繳、退賠、罰金等共計588萬元,執行標的額全部執行到位。三是全案60余名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全部獲退賠,得到當地群眾的充分肯定和廣泛贊揚。四是實現了“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該案在庭審同時進行網絡直播,在線點擊量超過174萬人次,充分發揮了法治宣傳和教育功能。

 

案例5

安福縣李志華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

財產執行案

——堅持“打財斷血”與保障民生并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志華等29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妨害作證罪一案,安福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志華等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至十一個月不等的刑罰,李志華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28名被告人并處罰金。2020年4月29日,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執行結果

目前已執行李志華個人財產1432萬余元,追繳違法所得1094萬余元,執行罰金99萬元,實物上繳李志華的別墅348萬余元以及公司股權、孳息1176萬余元,合計4150萬余元。

典型意義

安福縣法院在堅持“深挖徹查”“黑財清底”的原則下,充分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圍繞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最大限度減少對民營企業經營、民生工程進度的影響,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依法打財斷血和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李志華在安福縣鑫路交通材料有限公司投資占股50%。其他投資人對司法機關如何處置公司財產心存顧慮。該企業人員日常管理不嚴格、財務會計賬目混亂,采取常規措施進行評估、拍賣或向應收款對象協助執行,執行過程必定漫長,也很可能導致公司停產停業。該院向縣委以及縣委政法委匯報后,得到大力支持,將李志華在該公司50%的股份及投資收益移交縣國資辦,縣政府抄告縣城控集團國有持股與其他股東共同經營,為企業注入了強大的新鮮活力,同時依法區分李志華在該公司的投資、收益與其他股東的財產,切實保障案外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使其對企業發展充滿信心和希望,有效保障企業發展的穩定性,防止了公司職工失業,依法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依法打財斷血和保障民生工程順利推進。李志華在工程項目上的投資已物化在建設工程上,工程按進度撥款,如強制扣劃勢必影響工程進度,甚至拖欠工程材料款和民工工資,影響民生工程,導致社會不穩定因素。該院積極向縣委及縣委政法委匯報,得到縣政府支持,在不影響民生工程施工的前提下,依法追繳被執行人李志華在工程中的投資及收益。此舉既保障了民生工程的順利推進,避免了涉案工程的民工工資、工程材料款給付困難的情形,有效防止了不穩定情況的發生,又如期完成“黑財清底”目標任務。

 

案例6

宜春市李杰峰、李一新等人

黑社會性質組織財產執行案

——堅持精準甄別,依法保護案外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杰峰、李一新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等罪一案,萬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一新等24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3035萬元;對犯罪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或責令退賠。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對李一新等人判處財產刑及附帶民事賠償部分的判決。

執行結果

該案立案執行后,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已查封、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240.83萬元、房產2處、車輛4輛、公司股權6起外,萬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另查封、凍結銀行存款6.48萬元、房產9處、農商銀行股權1起、林權1起、公司股權2起。該案對已查控財產均處置完畢,財產處置率100%,共執行到位金額5478.16萬元。

典型意義

萬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堅持依法甄別、分類處置,“黑財清底”工作成效顯著。一是注重對案外共有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處置涉李杰峰、李一新、李某等5名被執行人與他人共有的9處房產時,考慮到共有房產不可分割性及共有權人財產權益,向當地稅務部門發出詢價函,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在征詢共有權人同意以該參考價購買被執行人份額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由共有權人購買,迅速處置房產9處。二是注重對案外人公司股權的保護。在處置公司股權時,依法甄別、精準執行,準確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如在執行李杰峰持有的某木業公司股權時,查明李杰峰在該公司的工商登記股權為68.5%,但實際占股為55.5%,其中蔡某等4人于2003年公司創立時就已實際出資,所占股權為13%,全部由李杰峰代持。執行法官在查明事實后,依法剔除了4人的股權。在處置李杰峰由他人代持的某房產開發公司2.88%股權時,因李杰峰為隱名股東,不宜對該公司的股權價值審計、評估,法院向公司發出詢價函,該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凈資產評估報告》,執行到位328.32萬元,同時返還其他股權人的合法股權。三是注重對被執行人子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參照江西省當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標準,依法保障了李杰峰等5名被執行人的小孩撫養費63.14萬元。例如,李杰峰婚后生育子女三人,按三名子女以戶口登記出生年月為準,從李杰峰被刑事拘留起計算到各子女年滿18歲止,李杰峰應承擔三名子女的撫養費共計42.77萬元,依法保障了被執行人李杰峰的小孩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