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光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依法沒收周光華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周光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
2000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周光華利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南昌市房管局局長、贛州市委常委、副市長、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59萬余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周光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周光華到案后,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所得贓款已全部退繳,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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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舉報平臺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周光華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光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依法沒收周光華受賄犯罪所得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周光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
2000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周光華利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市政工程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副主任、南昌市房管局局長、贛州市委常委、副市長、江西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59萬余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周光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周光華到案后,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所得贓款已全部退繳,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