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
近日贛州公開審理多起涉惡案件多人被判刑!最高24年!
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強迫交易
稱霸一方,作惡多端,欺壓殘害群眾這些人氣焰十分囂張!
石城縣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沙霸”惡勢力犯罪團伙案
最高獲刑十年六個月
近日,石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對溫某勇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宣判,9名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該犯罪團伙的糾集者溫某勇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溫某勇系原黃景能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2014年1月刑滿釋放后,溫某勇糾集鄧某天、畢某良、陳某華(另案處理)等人,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高額利息,采取威脅、恐嚇、跟蹤、滋擾等手段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745.59萬元。
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間,溫某勇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賴某華、畢某良、陳某福等人在河沙交易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商品交易規則,以暴力、威脅、攔截、尾隨等手段強買強賣,迫使交易對方到其經營砂場購沙,非法所得322306.15元。
被告人溫某勇、鄧某天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要求被害人為其購買一輛價值為150多萬元的梅賽德斯-奔馳邁巴赫轎車以達到抵消所欠其債務的目的,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在實施系列違法犯罪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以溫某勇為糾集者,鄧某天、畢某良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該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其違法犯罪行為所涉社會面廣,時間跨度長,被害人數眾多,嚴重擾亂了石城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勇等人的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結合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龍南市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許某慶等13人“套路貸”案
7月29日至30日,龍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許某慶等13人涉嫌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龍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19位辯護律師到庭參加訴訟,6名被告人出庭應訴,7名羈押在龍南市看守所的被告人以遠程視頻方式參加訴訟。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及被告人家屬共35人參與該案庭審旁聽。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開始,沈某(另案處理)組織被告人廖某鑫、劉某(另案處理)、廖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金融行業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利用“火馬”、“星子”網絡放貸平臺,并邀約許某波等人負責放貸、審核等業務。借款過程中,虛構“額度高、低利息、手續簡單”等信息;誘導被害人到“今借到、有憑證”等第三方平臺簽訂與實際到賬金額不符且年化利率為24%的虛假借條;誘導被害人填報并上傳個人信息,篩選出符合條件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錢的心理和實際需要,以提額降息為誘餌,隱瞞周息高達30%的事實,引誘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為7天、周息為30%的高息借款,扣除30%的高息后放款。同時,沈某、廖某鑫、劉某、廖某等人還組織許某波、溫某茂、蔡某薪等人使用電話轟炸、短信、微信滋擾、威脅、恐嚇等方式對借款到期后未還款的被害人進行催收。沈某還組織袁某斌、許某慶等人在龍南市勤業園“創客家”成立“熊貓貸”放貸平臺,且組織了謝某權等人從事放貸及其他人員從事暴力催收等工作。
2018年8月,沈某又組織許某慶、袁某斌(另案處理)等人經營“來錢快”網絡放貸平臺,并邀約被告人賴某全、賴某名投資擴大規模,“來錢快”平臺采取打電話辱罵、威脅、恐嚇、侮辱等方式進行催收,嚴重損害被害人及親屬、朋友等關系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至此,形成了以沈某為首要分子,許某慶、廖某鑫、袁某斌、劉某、廖某等為重要成員,許某波、溫某茂、蔡某薪等為一般成員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采取公司化運營模式管理,組織嚴密,多次共同實施尋釁滋事、詐騙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保證庭審的質量,提高庭審效率,我院為未委托辯護人的4名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辯護律師,召開了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人員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
上猶縣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鄭某輝、許某軍等
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7月30日下午,上猶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鄭某輝、許某軍等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判決如下:1、團伙糾集者鄭某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與原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惡勢力團伙成員許某軍、鄭某劍、鄭某傳、張某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個月不等。3、其他被告人劉某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張某魁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輝、許某軍、鄭某劍、鄭某傳(鄭某輝胞弟)、張某平均為上猶縣營前片區人,2012年下半年以來,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上猶縣營前鎮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一個以鄭某輝為首、被告人許某軍、鄭某劍、鄭某傳、張某平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鄭某輝糾集他人團伙性犯罪2次,其中1次已被判刑,糾集他人團伙性違法1次,許某軍參與團伙性犯罪2次、團伙性違法1次,鄭某劍糾集他人團伙性犯罪1次、團伙性違法1次,鄭某傳參與團伙性犯罪1次、團伙性違法1次,張某平參與團伙性違法3次(違法3次構成犯罪1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輝、許某軍、鄭某傳、張某魁、劉某茂伙同他人為逞強耍橫,竟持木棍、鋤頭等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被告張某平三次結伙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被告人鄭某輝、鄭某劍、許某軍伙同他人為逞強好勝,無事生非,對開設麻將館身患殘疾的被害人鄒某元多次進行恐嚇,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鄭某輝、許某軍、鄭某傳、鄭某劍、張某平、張某魁、劉某茂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上述被告人依法應予懲處,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全南縣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31人涉黑案件
最高刑期24年
近日,全南縣公安局偵辦的邱某安、龍某地等人涉黑組織案經全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全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31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均被判決確認。
法院審理查明:自1999年以來,被告人邱某安等人不斷網羅社會閑散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在章貢區水南鎮高樓村及周邊范圍進行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邱某安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參與者眾多,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立以來,有組織地通過開設賭場、地下“六合彩”賭博、建造違建房騙取政府拆遷款、強攬建設工程、經營涉黃場所和民間放貸公司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不法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非法獲利總額達2000余萬元;為達到把持基層政權,稱霸一方的目的,該組織及其成員多次在公共場合使用兇器作案,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共實施了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60多起,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邱某安等人犯罪組織架構穩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層級分工明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邱某安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地、邱某燕等8人系積極參加者;邱某疆、邱某飛等22人系一般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拘禁罪等12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邱某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串通投標罪等6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龍某地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7萬元;對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等刑罰。
嚴懲黑惡勢力!
對黑惡勢力絕不姑息!如果你身邊有橫行鄉里、稱霸一方,危害社會安全的人請您放心大膽舉報!警方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安全!
舉報聯系方式
各縣(市、區) | 受理單位 | 舉報電話 | 舉報郵箱 |
贛州市 | 掃黑辦 | 8391533 | |
章貢區 | 掃黑辦 | 8236110 | |
南康區 | 掃黑辦 | 6605763 | |
贛縣區 | 掃黑辦 | 4499229 | |
信豐縣 | 掃黑辦 | 3335859 | zfwzzb2010@163.com |
大余縣 | 掃黑辦 | 8722855 | |
上猶縣 | 掃黑辦 | 8541069 | |
崇義縣 | 掃黑辦 | 3823566 | cyxshb@126.com |
安遠縣 | 掃黑辦 | 3726110 | |
龍南縣 | 掃黑辦 | 3515066 | |
全南縣 | 掃黑辦 | 2619229 | |
定南縣 | 掃黑辦 | 4269389 | |
興國縣 | 掃黑辦 | 5311563 | |
寧都縣 | 掃黑辦 | 6938625 | |
于都縣 | 掃黑辦 | 6233981 | |
瑞金市 | 掃黑辦 | 2556001 | |
會昌縣 | 掃黑辦 | 5622126 | |
尋烏縣 | 掃黑辦 | 2851104 | |
石城縣 | 掃黑辦 | 5793265 | |
贛州經開區 | 掃黑辦 | 8376535 | |
贛州蓉江新區 | 掃黑辦 | 8163509 | rjxqshb@163.com |
來源:綜合石城縣人民法院、上猶縣人民法院、龍南市人民法院、全南縣人民法院
編輯:黃松林 實習生明思瑜 校對:彭芳
值班主任:明心武 編審:陳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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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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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獲刑十年六個月
近日,石城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對溫某勇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案進行宣判,9名被告人受到刑事處罰。該犯罪團伙的糾集者溫某勇因犯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等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溫某勇系原黃景能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2014年1月刑滿釋放后,溫某勇糾集鄧某天、畢某良、陳某華(另案處理)等人,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高額利息,采取威脅、恐嚇、跟蹤、滋擾等手段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利745.59萬元。
2016年至2017年12月期間,溫某勇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賴某華、畢某良、陳某福等人在河沙交易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商品交易規則,以暴力、威脅、攔截、尾隨等手段強買強賣,迫使交易對方到其經營砂場購沙,非法所得322306.15元。
被告人溫某勇、鄧某天為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要求被害人為其購買一輛價值為150多萬元的梅賽德斯-奔馳邁巴赫轎車以達到抵消所欠其債務的目的,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在實施系列違法犯罪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以溫某勇為糾集者,鄧某天、畢某良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該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其違法犯罪行為所涉社會面廣,時間跨度長,被害人數眾多,嚴重擾亂了石城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勇等人的行為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作用,結合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龍南市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許某慶等13人“套路貸”案
7月29日至30日,龍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許某慶等13人涉嫌犯詐騙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龍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19位辯護律師到庭參加訴訟,6名被告人出庭應訴,7名羈押在龍南市看守所的被告人以遠程視頻方式參加訴訟。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及被告人家屬共35人參與該案庭審旁聽。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開始,沈某(另案處理)組織被告人廖某鑫、劉某(另案處理)、廖某(另案處理)等人在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未取得金融行業經營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利用“火馬”、“星子”網絡放貸平臺,并邀約許某波等人負責放貸、審核等業務。借款過程中,虛構“額度高、低利息、手續簡單”等信息;誘導被害人到“今借到、有憑證”等第三方平臺簽訂與實際到賬金額不符且年化利率為24%的虛假借條;誘導被害人填報并上傳個人信息,篩選出符合條件的被害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錢的心理和實際需要,以提額降息為誘餌,隱瞞周息高達30%的事實,引誘被害人同意借款期限為7天、周息為30%的高息借款,扣除30%的高息后放款。同時,沈某、廖某鑫、劉某、廖某等人還組織許某波、溫某茂、蔡某薪等人使用電話轟炸、短信、微信滋擾、威脅、恐嚇等方式對借款到期后未還款的被害人進行催收。沈某還組織袁某斌、許某慶等人在龍南市勤業園“創客家”成立“熊貓貸”放貸平臺,且組織了謝某權等人從事放貸及其他人員從事暴力催收等工作。
2018年8月,沈某又組織許某慶、袁某斌(另案處理)等人經營“來錢快”網絡放貸平臺,并邀約被告人賴某全、賴某名投資擴大規模,“來錢快”平臺采取打電話辱罵、威脅、恐嚇、侮辱等方式進行催收,嚴重損害被害人及親屬、朋友等關系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至此,形成了以沈某為首要分子,許某慶、廖某鑫、袁某斌、劉某、廖某等為重要成員,許某波、溫某茂、蔡某薪等為一般成員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采取公司化運營模式管理,組織嚴密,多次共同實施尋釁滋事、詐騙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保證庭審的質量,提高庭審效率,我院為未委托辯護人的4名被告人全部指定了辯護律師,召開了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人員回避、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
上猶縣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鄭某輝、許某軍等
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7月30日下午,上猶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鄭某輝、許某軍等7人涉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判決如下:1、團伙糾集者鄭某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與原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惡勢力團伙成員許某軍、鄭某劍、鄭某傳、張某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個月不等。3、其他被告人劉某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張某魁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輝、許某軍、鄭某劍、鄭某傳(鄭某輝胞弟)、張某平均為上猶縣營前片區人,2012年下半年以來,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上猶縣營前鎮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一個以鄭某輝為首、被告人許某軍、鄭某劍、鄭某傳、張某平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鄭某輝糾集他人團伙性犯罪2次,其中1次已被判刑,糾集他人團伙性違法1次,許某軍參與團伙性犯罪2次、團伙性違法1次,鄭某劍糾集他人團伙性犯罪1次、團伙性違法1次,鄭某傳參與團伙性犯罪1次、團伙性違法1次,張某平參與團伙性違法3次(違法3次構成犯罪1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輝、許某軍、鄭某傳、張某魁、劉某茂伙同他人為逞強耍橫,竟持木棍、鋤頭等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被告張某平三次結伙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被告人鄭某輝、鄭某劍、許某軍伙同他人為逞強好勝,無事生非,對開設麻將館身患殘疾的被害人鄒某元多次進行恐嚇,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鄭某輝、許某軍、鄭某傳、鄭某劍、張某平、張某魁、劉某茂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對上述被告人依法應予懲處,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量刑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全南縣人民法院
公開審理31人涉黑案件
最高刑期24年
近日,全南縣公安局偵辦的邱某安、龍某地等人涉黑組織案經全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全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31名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實、罪名均被判決確認。
法院審理查明:自1999年以來,被告人邱某安等人不斷網羅社會閑散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在章貢區水南鎮高樓村及周邊范圍進行有組織違法犯罪活動,逐漸形成了以邱某安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參與者眾多,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成立以來,有組織地通過開設賭場、地下“六合彩”賭博、建造違建房騙取政府拆遷款、強攬建設工程、經營涉黃場所和民間放貸公司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不法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非法獲利總額達2000余萬元;為達到把持基層政權,稱霸一方的目的,該組織及其成員多次在公共場合使用兇器作案,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共實施了聚眾斗毆、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60多起,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邱某安等人犯罪組織架構穩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眾多,層級分工明確,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邱某安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龍某地、邱某燕等8人系積極參加者;邱某疆、邱某飛等22人系一般參加者。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拘禁罪等12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邱某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串通投標罪等6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龍某地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7萬元;對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等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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